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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0:33

发布部分: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法规的施行,促进本市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则,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一切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新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核准挂号告诉书后的三十天内,到本市税务机关(老市区为市税务局,各县、胶州市、黄岛区为当地县、市、区税务局,以下同)处理开业税务挂号,并提交下列证件副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青岛市同意机关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二)国家主管部分或青岛市批阅机关同意的合同、规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营业执照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核准挂号告诉书;(四)经授权单位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遇有搬迁、转产,更改企业名称,延伸运营期限,注册资本改动或转让时,应在同意后三十天内持我国有关部分同意的文件,到税务机关处理改动挂号。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开业税务挂号后,应将出产的产品、运营方式、事务内容、出售目标、财政核算等状况,照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进行交税判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产新的产品,添加新的事务项目,以及出产、运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依据申报内容逐项修正原交税判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交税判定表的判定要求,别离不同税种如期申报交税。(一)工商一致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同意,企业可自行核算应交税款,填写完税证,到指定银行缴交税款,事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工商一致税申报表。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同意的,企业应如期申报,由税务机关审阅计税,填开完税证,在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交税款。(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季度管帐结算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管帐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挂号注册的管帐师的查帐陈述,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定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三)房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份,向税务机关报送自有房产年度房产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阅计税,填发缴款书,依照期限到指定银行缴交税款。(四)车船运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向税务机关报送运用车船年度《车船运用牌照税申报表》,并附送市公安局核发的行进证件副本,经税务机关审阅计税,填发缴款书,如期限到指定银行缴交税款。(五)代扣代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职责的企业,应指定专人担任代扣、代缴税款作业,依照期限到指定银行交纳扣缴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税款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如期处理交税申报时,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请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同意后延期申报,或按上期实交税款先行交纳,待申报后,核实补退税款。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规则给予减免税收优待以外,再须别的减、免税,有必要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在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之前,企业应先按规则缴交税款。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交税有困难的,能够请求在必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一致税。企业在减税、免税期内,当具有税收担负才能时,应及时向批阅机关提出陈述,以改动本来批阅定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核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多缴了税款,应从多缴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纳税机关提交有关证明请求退税。企业应在接到退税告诉后三十天内处理退税。逾期不予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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