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4:38
在现实日子中,女方出嫁往往有娘家送去陪嫁品,陪嫁品的表现形式都不尽相同。那陪嫁品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呢?夫妻一起产业包含哪些呢?下面请看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根本案情介绍
2003年1月,张某与邓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树立爱情联系,于同年8月28日处理成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依照民间传统习俗,张某与邓某举办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刻短,互相缺少深化了解,性情不投,张某与老公常因家庭小事产生矛盾,两边自2004年2月开端分家。2004年4月初,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在诉讼中,邓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一起产业小卡车一辆归其一切。经法院查实,该车出售时刻是在原、被告处理成婚登记之后,举办婚礼之前,为女方张某娘家购买陪送的陪嫁品。购买小卡车前两边处理婚前产业公证时,公证部分证明为原告的婚前产业。
法院审理
法院以为,原、被告关于离婚问题现已达到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两边争议的小卡车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女方个人产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
(一)薪酬、奖金;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根本案情介绍
2003年1月,张某与邓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树立爱情联系,于同年8月28日处理成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依照民间传统习俗,张某与邓某举办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刻短,互相缺少深化了解,性情不投,张某与老公常因家庭小事产生矛盾,两边自2004年2月开端分家。2004年4月初,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在诉讼中,邓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一起产业小卡车一辆归其一切。经法院查实,该车出售时刻是在原、被告处理成婚登记之后,举办婚礼之前,为女方张某娘家购买陪送的陪嫁品。购买小卡车前两边处理婚前产业公证时,公证部分证明为原告的婚前产业。
法院审理
法院以为,原、被告关于离婚问题现已达到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两边争议的小卡车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女方个人产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
(一)薪酬、奖金;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