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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哪些具体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2:11
从收据行为的概念能够看出,收据行为归于法令行为,因而具有法令行为的一般特征。但收据法在性质上归于商法,收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令行为,与一般的法令行为特征比较,还具有本身的特色。
咱们以为,要式性与文义性是收据行为的外在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收据行为的内涵特征,兹剖析如下:
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收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有要式法令行为与非要式法令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令行为实施方法自在准则,即除非法令有特别规则,当事人能够恣意挑选法令行为的方法。而收据行为作为商事法令行为有必要遵从法定的、严厉的方法,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议或改变,不然不能发作收据法上的效能。这首先是由收据的要式性决议的,在根本上是由收据的高度流转性所决议的。只需将收据行为规则成详细、清晰的要式行为,才干确保收据方法、内容一致,使生意方在收据流转中清楚地承认收据上的权力职责,然后便利授受,进步流转的速度与功率。 
收据行为的要式性详细表现在:
(1)收据行为方法的要式性。每一种收据行为都有必要以书面方法作成,口头方法不发作收据法上的效能,并且每一种收据行为在收据上记载的方位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改变。
(2)收据行为效能的要式性。任何一种收据行为都有必要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签章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担任的表明,是确认收据职责主体的方法,每一种收据行为只需在签章后,收据行为才发作效能。
(3)收据行为内容的要式性。任何一种收据行为都有必定的格局或样式,即有必要以必定的方法记载必定的内容,不然,该记载无效或许导致整个收据无效。
2.外在特征之二:文义性——收据行为是一种文义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有文义法令行为与非文义法令行为之分。一般法令行为,除了书面所表明的文义之外,还能够归纳其他有关状况来确认行为人的实在意思,在必要的时分还能够根据其他现实,作出与书面所载文义相反的解说。 
但收据行为不同于一般法令行为,收据行为的内容彻底以收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便收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践状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收据当事人以收据文字以外的现实或根据,对收据上的文字记载作改变或许弥补。这是由收据的文义性决议的,其意图在于保护好心持票人,以“滋长收据之流转”。 
收据的文义性详细表现在:
(1)收据行为内容上的文义性。在收据上签章者,依照收据上所载文义担任。 
(2)收据行为抗辩上的文义性。依照收据法原理,收据债权人不得以收据上未记载事项,向收据债款人有所建议,而收据债款人也不得以未记载事项,对收据债权人有所抗辩。
(3)收据行为解说上的文义性。收据行为具有文义性,不得以其他现实或许根据根究当事人之真意,也不得恣意改变或许弥补当事人之意思。因而,收据行为解说一般遵从外观解说准则、客观解说准则以及有用解说准则。 
3.内涵特征之一:无因性——收据行为是一种无因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有有因法令行为与无因法令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令行为大都为有因行为,行为效能往往受其行为性质和内容之影响,但收据行为则具有共同的无因性特征。收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为收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收据行为只需具有法令规则的方法即自行发作效能,而不问其根据的原因联系或根底联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用。收据法之所以赋予收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是由收据作为无因证券的性质决议的,意图在于确保收据的信誉,保护持票人的收据权力,终究促进收据的流转。当然,在商事生意实践中,收据行为大都以生意、假贷或其他生意联系为根底,收据行为之实践发作从表面上看是具有原因的,但从法令上看,收据行为是根据其本身的要件发作效能的,而并不遭到根底联系的影响,收据联系与根底联系在法令上相互别离。
收据行为的无因性详细表现在:
(1)收据行为存在上的无因性。收据行为只需完结收效,除对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获得收据的持票人,收据职责都有必要承当收据职责,即便根底联系不存在、无效或许发作改变,也不能革除收据职责人的收据职责。
(2)收据行为效能上的无因性。收据行为一旦发作有用,就意味着票人获得收据权力,持票人没有证明收据给付原因的职责,即持票人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依何种原因联系或许根底联系获得收据权力。
(3)收据行为抗辩上的无因性。收据债款人不得以原因联系为理由对抗非直接的好心持票人。
4.内涵特征之二:独立性——收据行为是一种独立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有独立法令行为与连带法令行为之分。收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是一种独立法令行为,也称为“收据行为独立性准则”。意思是说,多个行为人在同一收据上各自所为的收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收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作效能,相互不发作影响。易言之,一个收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它收据行为之效能。
收据行为的独立性首要表现在:
(1)收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能。
(2)收据行为署理上的独立性。无署理权而以署理人名义在收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当收据职责;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的,应当就其逾越权限的部分承当收据职责。 
(3)收据行为瑕疵上的独立性。这首要体现在收据假造中,收据上有假造签章的,收据上其他实在签章的效能并不因而受影响。 
(4)收据行为确保上的独立性。被确保人的债款即便无效,确保人依然要承当担保职责。需求指出,收据行为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在职责上却具有连带性,即凡在收据上签章的人即为收据债款人,他们对收据债权人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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