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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出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9:13

在死刑复核权自本年1月1日一致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说总算出台。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明,规则主要是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法做出了变革。与之前的相关规则(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85条)比较,此次新规则的最大不同在于,关于原判确定现实正确,但量刑不妥,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法,由本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这改变了以往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能够做出核准、改判或许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做出核准死刑或许不核准死刑的裁决;只要在少量特定状况下,能够依法改判。
被保存的“有限改判”适用于两种状况,如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许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以为其间部分违法或许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妥的,能够部分改判。
而“发回重审”的景象包含:原判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判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审违背法定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
我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我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明,这个司法解说标准了相关程序,但关于应当改判无罪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在当地改判无罪的阻力很大,不利于限制冤假错案的发作。
按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的死刑案件,下级法院一般不能再次判处死刑并请求复核,只能做从轻或无罪的改判。
“发回去重审,关于应当从轻改判的案件比较好办,可是对应该改判无罪的案件,在下级法院做无罪判决将会遭受很大阻力。”陈光中表明,阻力一方面或许来自刑事案件被害人和群众言论,另一方面则来自当地各级诉讼参加机关。
从轻改判和无罪改判的性质不同,后者是对之前诉讼成果的彻底“否定”,往往阐明报请复核的案件从侦办、申述到一审、二审等环节都存在“错判”。而一些重大案件往往牵涉广泛,在侦办、申述和审判阶段,有当地党政部门的参加和谐,这类案件在当地想要做出无罪改判,阻力会更大。
“假如被定性为错案,会导致一系列法令结果,比如对被告人的国家赔偿和错案职责追查。”陈光中说,这简单导致从前的诉讼参加机关构成“有罪推定”的惯性或许成见。假如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就直接改判无罪,发回重审后或许呈现曩昔一种不妥做法的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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