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3:22批阅项目名称:北京市企业员工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前接连工龄确定
批阅项目编号:FTHZLD011-2004
批阅项目根据:
1.《北京市企业乡镇劳作者养老保险规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8年第2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关于遵循《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方法》有关问题的告诉(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3.关于对接连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
4.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员工参与根本养老保险前接连工龄核算问题的告诉》(2003年12月4日)
批阅收费根据:本批阅项目不收费
批阅时限:当月受理当月确定
确定程序:
一、受理
对退休人员的工龄确定条件:
1.员工档案;
2.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企业员工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前接连工龄审定表》。
对转制单位参统人员的工龄确定条件:
1.由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同意城建制单位转制的文件;
2.员工档案;
3.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企业员工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前接连工龄审定表》。
工龄确定根据:
1.大中专毕业生差遣告诉书;
2.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原始登记表。(78)劳薪字43号(85)市劳险字194号;(86)市劳险字206号;
3.转业及复转武士入伍告诉书,退伍告诉书(77)劳薪字33号;
4.员工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历年调资表;
5.农转工依国家建设征地招工选用农转工人员批阅表。劳人险(1983)26号;
6.乡镇临时工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依原始入社证明,大街开出的入社或参与劳作服务公司的时刻证明。(80)市劳资字第317号、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