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第五十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6:53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做出的罚款决议,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罚款决议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履行的规则。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做出的罚款决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办理的手法之一,是对有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性质的经济制裁,其意图是为了确保商标法的贯彻履行,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保护顾客的利益。假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乱用了行政法令权利,违法进行了处分,就会侵略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则,当事人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本条规则的内容之一,便是赋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的罚款决议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商标注册人或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罚款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决议告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议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述。这既是对当事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一种法令确保,也是避免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乱用罚款权利的一种法令限制。
本条的另一项内容,是对强制履行的规则。咱们知道,当事人自收到罚款决议书十五日期满不申述的,就意味着当事人对罚款决议不持异议,因而应当依照罚款决议书的要求仔细实行。假如期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为了确保法令履行的严肃性,保护商标办理机关的威望,作出罚款决议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要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这儿将不服罚款决议的申述期限规则为十五日内,首要是为了使正确的决议能得到敏捷的收效履行,而过错的决议能及时遭到申述,并经过司法程序加以纠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罚款决议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履行的规则。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做出的罚款决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办理的手法之一,是对有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性质的经济制裁,其意图是为了确保商标法的贯彻履行,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保护顾客的利益。假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乱用了行政法令权利,违法进行了处分,就会侵略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则,当事人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本条规则的内容之一,便是赋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的罚款决议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商标注册人或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罚款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决议告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议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述。这既是对当事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一种法令确保,也是避免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乱用罚款权利的一种法令限制。
本条的另一项内容,是对强制履行的规则。咱们知道,当事人自收到罚款决议书十五日期满不申述的,就意味着当事人对罚款决议不持异议,因而应当依照罚款决议书的要求仔细实行。假如期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为了确保法令履行的严肃性,保护商标办理机关的威望,作出罚款决议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要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这儿将不服罚款决议的申述期限规则为十五日内,首要是为了使正确的决议能得到敏捷的收效履行,而过错的决议能及时遭到申述,并经过司法程序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