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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6:55
介绍贿赂罪是指促进两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乃至传递贿赂物品,协助两边完结纳贿纳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需情节严峻的才构成违法。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关贿赂罪材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介绍贿赂罪是行为犯仍是成果犯
违法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施行的行为现已完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详细违法所规则的悉数构成要件。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习惯于把行为到达了预期的违法意图,或许发作了预期的违法成果,叫做违法既遂,反之便是违法未遂。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违法的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则,违法既遂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类型:
1、成果犯,成果犯的既遂,不只需求行为人施行了刑法分则规则的违法行为,并且有必要发作规则的损害成果,短少损害成果,违法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许说违法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完备。成果犯的成果,是指有形的、能够计量的详细损害成果,是与违法的性质相一致的成果。这类常见的违法许多,如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抢劫罪等侵贿违法等。
2、行为犯,指以损害行为的完结作为违法客观要件完备规范的违法。只需行为人施行了刑法分则规则的违法行为,不管成果是否发作,违法即成为既遂形状。这类违法的既遂并不要求形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违法成果,它以行为是否施行完结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结,这种行为要有一个施行进程,要到达必定的程度,才干视为行为的完结。这类常见的违法有: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
3、风险犯,指行为人施行的损害行为形成法律规则的风险状况作为既遂标志的违法。这类违法不是以形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违法成果为规范,而以法定的客观风险状况的具有为标志。例如,损坏交通工具罪、损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损坏行为形成足以使火车、轿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破坏风险,作为违法既遂的规范,而不以形成实践的损害为标志。
4、行为犯,行为人一着手违法施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违法。例如我国惩罚规则的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教授违法办法罪等,只需违法既遂,不存在违法未遂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则,纳贿罪,是指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含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不以纳贿罪论。纳贿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办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行收购性。违法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获取不合理利益;2、用金钱收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背国家规则,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违法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纳贿人关于自己纳贿行为的意图、性质都非常清楚,但为了获取私利而依然为之的成心行为。
纳贿行为未确定并不能改动纳贿性质。关于纳贿与纳贿,一个送与,一个收受,两边的对向行为相互依存。从行为视点看,有纳贿才有纳贿存在,有纳贿必有纳贿存在。但从构成违法的视点上看,二者的对合联系并不是绝对化的,一方构成违法,另一方是否构成违法要以他是否具有违法的构成要件为根据。呈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法律规则给付资产方不是违法,而收受资产方却是违法,我国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则:“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不是纳贿”;二是纳贿方数额小达不到立案规范,纳贿方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纳贿罪;三是纳贿人犯有纳贿罪而纳贿人却未犯纳贿罪。如纳贿人因惧怕而将纳贿款及时如数上交。
纳贿罪与纳贿罪归于对向犯,在通常状况下,纳贿方与纳贿方的行为均建立违法。因而,司法机关不能仅处分其间一方。不能由于纳贿行为的损害程度严峻,就不确定纳贿罪;也不能由于纳贿方合作司法机关清查纳贿行为而照实交待了纳贿现实,就将纳贿行为确定为无罪。但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建立违法时另一方行为也必定建立违法,仅一方的行为建立违法的现象是很多存在的。例如,前述因被勒索给予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不是纳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然是讨取贿赂。再如,为了获取合理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不是纳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承受资产的行为建立纳贿罪。又如,为了获取不合理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构成纳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纳贿赂的成心,立行将资产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纳贿罪。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假如仅仅口头标明引见,并没有详细施行促成行为,或许现已使纳贿、纳贿两边碰头,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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