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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6:54
这个问题是离婚诉讼中首要需求处理的问题,然而在婚姻诉讼中经常是一方要赶快离,另一方却坚决不离,因而,法庭“判离”仍是“判不离”成为当事人两边最重视的问题。一般来说,法庭会依据本案开庭审理状况,结合两边当事人的陈说和依据作一个归纳的分析判断,可是这以后作出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一) 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二) 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 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四) 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关于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间所列景象可视为婚姻法条款的弥补。
 3、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4、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方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除上述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还要考虑到本次审理前原告从前申述过离婚的状况,二次申述乃至三次申述与第一次申述离婚必定会有不同的程度的不同。
上述条款并未尽头罗列夫妻爱情决裂的一切景象,实际上还会存在着五花八门的家庭对立,人民法院会依据婚姻法的立法精力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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