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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与隐私权保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3:32
乙肝轻视案子现已尘埃落定。本案在促进人们进一步重视相等待遇等问题的时分,也向咱们提出了别的一个问题,即公民的隐私权保证。隐私权概念的发生至少可追溯至1840年哈佛大学《法学谈论》(Harv. L. Rev)杂志上宣布的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文中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议自己一切的信息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所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讨,该权力的法令地位逐渐得到供认,并长时间被视作人格权的一部分,适用于相等主体之间。而跟着社会的开展,个人的私日子越来越露出于各种强势集体、尤其是政府权力面前,这促进隐私权逐渐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力。正如美国某一判例中所言:在合众国宪法任何单个的保证中都彻底找不到“隐私权”,可是应当供认,“隐私范畴”(zones of privacy)是能够为各种特别的宪法规定所创设的,并且国家权力也由此遭到了限制。隐私权开始往往被以为“无正当理由私日子不受揭露的权力”或“独处的权力”(the right to be alone),是消沉的和被迫的权力。可是,跟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开展,信息(尤其是触及个人的信息)的很多搜集、贮存和运用成为可能。经过对各种个人信息的结合将能够描绘出自己的全体形象,从而导致别人知悉自己不肯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并且,自己有可能会因别人持有自己的各种个人信息而遭到操控和分配,一起有关自己的各种决议难免会根据过错的个人信息做出,即个人信息的被搜集处理使隐私权遭到损害的风险性越来越大。因而,又呈现了所谓 “个人信息操控权” 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议在何时、用何种方法、以何种程度向别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力建议”。这样,现代含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沉、静态、阻止别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一起,更具有了分配权的特色,具体表现为权力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搜集、贮存、传达、修正等所享有的决议权、按本身毅力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不合法干与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范畴不受侵略的权力、以及权力主体依法按自己毅力运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意本身需求的权力。正是根据这样一种理论,国际上许多国家先后出台了《个人信息维护法》,对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的各种安排搜集、处理、传达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标准。许多国际安排也先后经过国际公约等的方式敦促成员国加强对个人信息甚至个人隐私的维护,如经济合作与开展安排(OECD)于1980年9月23日经过的《关于隐私维护与个人数据国际活动的指针的理事会劝说》建立了个人信息维护的基本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搜集应采纳合法且公平的手法,并需告诉自己或获得其赞同,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契合其运用意图(比方对政府机关而言,要契合其职权范围),除经自己赞同或许法令授权之外,个人信息不得被发表或许揭露运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纳合理的安全维护办法,以维护个人信息免受丢掉、不妥获取、损坏等风险,特别是,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奉告是否持有其个人信息并向其揭露、要求对有关个人信息采纳删去、修订等办法。一起,许多国家还建立了“灵敏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规矩,即关于人的种族、人种、政治观念、宗教派系、所参与的社会集体(工会等)、健康情况、性日子等,除有法令授权外,原则上制止搜集。可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许更为重要利益的需求,对个人信息的维护便会存在破例。比方,为了防备疾病、进行医学研讨、某些职业进行正常活动或许维护其别人健康等的需求,能够搜集个人的健康信息;为了树立信誉社会,金融机构能够搜集与个人债款清偿有关的信息等。在我国,长时间以来,缺少维护隐私权的认识和完善的法令规定,一起,各种国家机关和企业等的其他安排都在很多地搜集各种个人信息,各种有关的数据库或检索系统相继呈现。可是,关于怎么搜集、办理和传达个人信息,缺少清晰有用的法令规定。比方,哪些安排能够搜集处理个人信息、能够搜集处理哪些个人信息、能够经过怎样的程序向哪些人或安排供给信息同享服务、个人在自己信息的搜集处理进程中有哪些权力等,都简直一片空白。不可否认,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在为咱们的日子供给必定便当的一起,也暗含着损害个人权益的风险,也从而会导致个人因忧虑个人权益遭受损害而不肯供给个人信息终究影响国家信息化的开展。因而,加速拟定个人信息维护法,建立个人信息的处理规矩,不仅是因应国际开展趋势的需求,更是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开展、有用运用信息资源、完善政府信息揭露法制所必需的。因而,尽管乙肝轻视案子终究的处理不是以隐私权为其主要诉因,可是,该案子却足以令咱们进一步考虑我国隐私权保证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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