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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让股权解除合同不退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4:29

国家税务总局近来批复称,往后,国内交税人在股权转让行为结束、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后,即便当事人两边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税务部门对现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
批复规则,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作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税务部门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但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未实行结束,因实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免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中止实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回收已转让股权的,因为其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完结、收入未彻底完成,跟着股权转让联系的免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因而,交税人不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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