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7:09名字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名字包含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集体的称号;狭义的名字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运用“名字”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运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差异开来的特定标志。
名字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议、运用、改变自己的名字并要求别人尊重自己名字的一种品格权力。名字权维护的客体是权力人的名字。名字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挂号的本名。如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乃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我国传统上还有于名字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气,至今仍有部分人保存这一传统。因而,只需这些笔名、艺名、字、号可以用来赞誉自己、差异别人,就可以成为名字权维护的客体。可是,公民运用的化名,因其不能真实地体现或人的品格与特征,故不受名字权之维护。
名字权具有很强的专特点,与权力人的人参不行别离。有的学者以为公民身后,仍享有名字权,法令对名字权的维护延伸到公民逝世之后。咱们以为,公民一旦逝世,就不能再决议、运用、改变其名字,现已不能再对其名字享有法令上的利益并承当相应的责任。当公民身后,有人冒充其生前名字从事某些活动,这实际上是对公民的声誉的危害,不宜认定为损害公民的名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