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9:19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则》现已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4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展开,进步学前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处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施行与处理。
本规则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施行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则所称学前教育安排是指承当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展开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从幼儿身心展开规则,尊重幼儿的品格和权力,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准则,面向全体幼儿,注重个体差异,以游戏为根本活动,促进其身心调和展开。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担任拟定学前教育展开规划,辅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作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展开负首要责任,担任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安排建造、教师装备与薪酬保证、经费筹集、学前教育处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当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展开和处理相关责任。
鼓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学前教育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装备教育资源,大力展开乡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安排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距离,进步学前教育全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详细处理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展开变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住所城乡建造、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物药品监管、价格和安排编制等部分按照各自责任一起参加学前教育处理作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分、学前教育安排举行者和学前教育安排应当依法保证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 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展开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予以赞誉奖赏。
第二章 设置与处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公办民办并重的准则,将学前教育安排建造归入城乡公共服务设备配套建造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化趋势、学前教育安排服务规模等要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纳多种方法,扩展学前教育资源,满意适龄儿童就近承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充裕校舍和搁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行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点展开乡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学前教育安排,并在财政投入、教师装备、赞誉奖赏等方面向乡村学前教育歪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安排建造,保证其正常作业及展开,并能够在有条件的乡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育独立的准则附设学前教育安排。
第十二条 乡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安排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造、同步交付运用。政府托付住所开发建造单位建造的,应当清晰学前教育安排土地运用性质和经费来历途径。
乡镇专项规划中触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寻求本级教育行政部分的定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认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安排学前教育安排建造的,规划主管部分不予处理规划批阅,挂号部分不予处理确权挂号。
第十三条 因城乡规划建造等原因需求征收学前教育安排土地、房子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许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安排建造。需求异地重建学前教育安排的,应领先建造后征用;需求原地重建学前教育安排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作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拟定的学前教育安排根本条件标准建造公办学前教育安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舞社会力气以多种方法举行学前教育安排,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安排展开。
民办学前教育安排在税费减免、挂号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定、教师训练、赞誉奖赏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安排享有平等位置和权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纳购买服务、奖赏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法引导和支撑其供给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展开特别儿童学前教育。特别教育校园应当附设特别学前教育安排。
第十七条 依法施行学前教育安排挂号注册准则。未经挂号注册,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举行学前教育安排。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担任学前教育安排挂号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作教育行政部分做好学前教育安排挂号注册作业。
中外协作举行学前教育安排,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按照有关规则进行挂号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将学前教育安排挂号注册成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分存案。
归入安排编制处理规模的公办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报本级安排编制部分按照规则程序批阅。
第十八条 对挂号注册的学前教育安排,由挂号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按照有关规则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挂号;民办学前教育安排应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校园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证书》。
第十九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同意,不得私行将公办学前教育安排转制。学前教育安排的改变或许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分和法人挂号处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条 施行学前教育安排年度查验准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担任学前教育安排年度查验作业,学前教育安排年检合格后方可接纳儿童入园,不合格而且期限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办园资历。
第三章 教职工部队与经费保证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安排举行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则装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作业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分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归入安排编制处理规模的公办学前教育安排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则揭露招聘各类作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安排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则获得教师资历,遭到剥夺政治权力或许故意犯罪遭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置的,不能获得教师资历;现已获得教师资历的,吊销教师资历。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历的人员,应当期限获得资历;期限内不能获得相应资历的人员,应当解雇或许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应当树立幼儿教师持续教育准则,拟定训练规划,履行训练基地以及经费,做好训练作业。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树立激励机制,鼓舞教职工进步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树立教职工绩效查核准则,对教职工职业道德、施行岗位责任、作业量以及完结状况等进行全面查核,查核成果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提升、薪酬分配、施行奖惩等方面作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归入安排编制处理规模的公办学前教育安排教师薪酬足额发放,对运用国有财物、团体财物举行的学前教育安排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安排予以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践,研讨拟定公办学前教育安排共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进学前教育安排办园条件,赞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训练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 学前教育安排经费由举行者依法筹集,保证必备的办园资金和安稳的经费来历,保证学前教育安排正常作业和园舍设备安全,并保证幼儿教师薪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交纳。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严厉按照国家和省规则的收费方针施行收费,加强收费处理,依法施行收费公示,自觉承受有关部分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学前教育赞助准则,赞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承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安排收费收入应当首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进办园条件,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抢占和移用。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违反法令、法规规则向学前教育安排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安排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悉数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发布账目。
第三十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施行财政揭露。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许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承受有关部分的监督查看。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标准财物处理,按照规则设置固定财物账薄,并做到手续齐备,产权清楚。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按照一般中小学建造有关规则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安排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校园教育和学生日子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履行。
第三十二条 学前教育安排承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赞助学费,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政处理方法履行,并尊重捐赠人的志愿。
第四章 园务处理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前教育安排施行园长担任制。园长在举行者和教育行政部分的领导下,担任处理学前教育安排作业。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树立园务委员会,定时研讨园内作业;树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准则,施行民主处理和监督;树立家长委员会准则,引导家长参加学前教育安排的教育和处理,并对学前教育安排作业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树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政等准则,并严厉履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学前教育安排以及承受政府赞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安排应当逐渐划定服务规模,就近承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查看外,禁止对幼儿进行任何方法的考试或许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安排能够安排具有承受一般教育才能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第三十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承受学前教育的,能够就近向学前教育安排提出请求。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安排应当发明条件,满意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处理为准则,按照规则操控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安排能够树立托班,但不得树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处理准则,装备安全防范设备和防护器件。有条件的学前教育安排应当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安排园舍、设备设备、食物、饮用水、用品等应当契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安排有必要严厉履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则,树立健全卫生保健准则,履行防备和操控流行症方法,做好幼儿生理和心思卫生保健作业。
第四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安排对幼儿的儿童防备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卫生安排进行健康查看,合格后方可入园。作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卫生安排进行健康查看,获得《托幼安排作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日子,注重幼儿杰出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活跃参加体育活动,保证全日制学前教育安排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安排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刻。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安排食堂应当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树立健全各项食物安全处理准则,依据膳食方案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安排不得约束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刻等。
第四十三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按照《幼儿园作业规程》、《幼儿园教育辅导大纲》等有关规则科学安排教育活动,坚持活跃鼓舞、启示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方法、方法应当契合幼儿年纪特色和爱好,满意幼儿的不同需求。
学前教育安排不得从事违反幼儿教育规则和危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安排奥数训练、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安置家庭作业,禁止优待、轻视、恫吓、体罚或许变相体罚、凌辱幼儿品格等危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创设与幼儿展开相适合的教育环境,有意图、有方案的展开教育研讨活动,树立科学的幼儿展开评价系统,促进幼儿健康高兴生长。
学前教育安排展开教育试验有必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络,争夺家长、社区的支撑与协作,充分运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一起为幼儿生长发明杰出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前教育安排应当运用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检查通过的教师辅导用书。学前教育安排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许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一致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安排能够参照一般中小学安排寒假和暑假,并结合实践确认度假方法和时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吞和损坏学前教育安排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学前教育安排周围设置有风险、有污染或许影响采光的修建和设备,不得搅扰学前教育安排正常的作业次序。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法令、法规已有处理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责令期限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作业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许依法给予处置;违反规则收取的费用,责令交还。
(一)私行改变公办学前教育安排的性质、用处的;
(二)私行统筹、截留、抢占和移用学前教育经费的;
(三)违反规则向学前教育安排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一条 学前教育安排或许主办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责令期限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吊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理,并能够视情节依法给予中止招生、中止办园的行政处置;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作业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许依法给予处置;违反规则收取的费用,责令交还。
(一)未经挂号注册私行举行或许停办学前教育安排的;
(二)园舍、设备不契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波折幼儿身体健康或许要挟生命安全的;
(三)违反规则聘任教职工的;
(四)树立学前班或许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五)教育内容和方法违反幼儿教育规则,危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违反规则收取费用的;
(七)向家长推销或许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许要求家长一致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的;
(八)未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展开卫生保健和防病作业的。
第五十二条 学前教育安排教师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有优待、轻视、恫吓、体罚或许变相体罚、凌辱幼儿品格等危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或许学前教育安排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作业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分依法给予处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教师资历。
体罚或许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作业人员,能够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视情节给予正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置,或许由教育行政部分主张有关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一)侵吞和损坏学前教育安排园舍和设备的;
(二)在学前教育安排周围设置有风险、有污染或许影响采光的修建和设备的;
(三)搅扰学前教育安排正常作业次序的。
第五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和其他部分作出的行政处置决议拒不履行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意义是:
(一)公办学前教育安排,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许其他安排运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行的学前教育安排。
(二)民办学前教育安排,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安排或许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行的学前教育安排。
(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安排,是指面向群众、办园标准、收费合理、财政揭露、不以盈利为意图并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确定的民办学前教育安排。
第五十六条 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安排的举行和处理,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公布的省政府令第21号《山东省施行〈幼儿园处理条例〉方法》一起废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