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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也有时效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9:16

几个月前,某电信公司与本单位年青的工程师小李洽谈,免除了劳作合同。其时,公司没有按法令规则发给小李免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小李自己也不懂法,办完离任手续就脱离了公司。 
三个月后,小李听朋友说:“电信公司跟你免除劳作合同,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侵略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应该找他们去要这笔钱。”听了这番话,小李才知道自己在经济上吃了亏,当即就给电信公司司理打了电话,要求公司向他付出免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不幸的是,当即就遭到了司理的回绝。 
小李的要求被回绝后,心中不快,第二天就去劳作裁定委员会,要与电信公司打劳作裁定官司。没想到,裁定员通知他,现在他现已超越了裁定时效,打官司损失了胜诉权;换句话说,官司打不赢了。 
裁定时效是什么?怎样就算超越时效了?小李一头雾水。 
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是指劳作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力遭到对方侵略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损失裁定组织予以维护的权力。也便是说,一旦错失裁定时效,权力人的胜诉权就被消除,即损失了恳求裁定委员会维护的权力。 
劳作法中的裁定时效是这样规则的:“提出劳作争议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关于这句话中“争议发作之日”怎么了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时效起算日的确认。依据有关法令解说,“争议发作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也便是说,“争议发作之日”,并不对错得以两边当事人发生正面抵触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之时,在法令上就被认为是发生“争议”之日,此刻也便是裁定时效的起算之日。实际中,有些人因为不懂法,当法定权力遭到损害时,自己还全然不知。但实质上,此刻法令现已推定:你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损害了,而且现已开端起算时效了。 
本案中小李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应从两边免除劳作合同之日起算,今后的60天作为本案的裁定时效(因为免除劳作合同之日,小李就应当知道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假如企业没有付出补偿金,小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了)。因为小李在裁定时效内未及时恳求裁定,而是在脱离公司的三个月后才找公司要求,并恳求裁定,因此错失了裁定时效。此刻,提起的裁定恳求,不管他是否应取得经济补偿金,都已损失了胜诉权。 
本案阐明,每个劳作者都要认真学习法令,学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假如不事前弄懂法令,不知自己有哪些法定权力,就会像本案小李那样,权力遭到损害时,尽管自己还不知道,但已被法令推定为应当知道,自己在不知不觉中超越了裁定时效,损失了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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