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多角度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3:06婚约在我国可谓源源不绝,自西周王朝创建“六礼”的婚娶准则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前史。然至今天,民间的婚约仍然很多遍及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则。婚姻法第2条规则:“实施婚姻自在……的婚姻准则。”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则:“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制止生意、包办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可是,婚约免除后很多财产纠纷的呈现严峻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力,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地步。因而,将婚约归入法令调整的轨迹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厉保证当事人婚姻自在的要求。
一、婚约概述
婚约(marriage contract),是指“男女双方以成婚为意图而作的事前约好”。 [1]婚约的成当即订亲。婚约准则渊源于古代社会的生意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必定的金钱或什物今后,女便利负有在必定时间内与男方成婚的责任,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前史上大致阅历了前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 [2]在古代社会的前期型婚约中,订亲是成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壮的法令效能,无故毁约将遭到法令制裁。在我国古代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在民娶妻而未缔结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则。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跟着资本主义准则的树立和“自在”、“民主”、“相等”的思维渗透到婚姻家庭范畴,婚约的缔结不再是成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气程序,婚约的效能也大大削弱,毁约也不再承当法令责任。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则,“不能对婚约中不恪守约好的行为规则任何处分办法。” [3]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情绪及分析
(一)从我国现代婚姻法令的有关规则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对婚约采取了以下的情绪:
1.法令对婚约“既不制止,也不发起”,婚约没有法令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在成婚前是否订亲,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决议。男女双方没有婚约,可以依法直接成婚。男女双方订有婚约,也无有必要成婚的责任,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免除婚约。
2.婚约缔结者应到达必定的年纪。 [4]尽管订亲并不发生法令上的权力责任联系,但缔成婚约之意图是为了将来成婚,所以婚约的缔结者有必要具有必定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认识到婚约的法令含义,并自愿做出是否缔成婚约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