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四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3:29工伤保险法令解说:第五十四条【移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许个人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规则移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或许纪律处置。被移用的基金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解说】本条是对移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的规则。
法令第十二条严厉限制了基金的开销规模,规则,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用于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劳作能力判定以及法令、法规规则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付出。为避免基金丢失,法令特别规则,制止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将基金用于出资运营、兴修或许改建工作场所、发放奖金或许挪作其他用处。因而,违背第十二条规则移用基金构成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或许纪律处置。
本条规则了两种责任方式,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关于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含行政纪律、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本条规则的行政责任方式是行政纪律责任,即行政处置。
行政处置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以及违背行政纪律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置的,依法给予的惩办办法。依据《国家公事员暂行法令》的规则,我国行政处置分为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六种。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受处置期间,不得提升职务和等级;其间除受正告以外的行政处置的,并不得提升薪酬层次;受降级处置的,下降一个等级;受免职处置的,在行政处置期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按下降两个以上职务的规范从头确认职务和等级;受开除处置的,免除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并不得从头被选用。劳作保证、财务等行政部分的工作人员违背规则,需求给予行政处置的,依据《国家公事员暂行法令》的规则给予行政处置。经办安排归于依法实行行政责任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违背规则应给予纪律处置的,参照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置的规则履行。
2.关于刑事责任。
本条制止的行为是移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经过立法树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是由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资金构成的基金,基金由政府指定的经办安排依法进行办理,基金悉数存入国家树立的财务专户。基金的性质归于公共财产,不同于某个用人单位一切的资金,也有别于救灾、救助、防汛等特定款物。因而移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违法的,不该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移用资金罪而应适用第三百八十四条移用公款罪。以下结合法令规则,对移用公款罪作进一步解说: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则的移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小、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
(1)从移用公款罪的违法主体看是特别主体,即有必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这儿所称的从事公事,是指从事安排、监督、办理公共事务性质的活动,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活动。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从事公事活动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移用工伤保险基金有必要是有或许直接触摸基金的有关人员,一般是主管、经管、经手的人员。现在,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人员主要是劳作保证部分和财务部分的工作人员以及经办安排的人员。上述人员移用基金的,能够成为移用公款罪的违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