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拍卖程序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5:1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本身的产业不足以清偿其债款时,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能够强制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来清偿其债款。公司法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在强制拍卖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怎样完成的。
在法院强制履行股权的拍卖程序中,一般采纳两种办法:跟价法和询价法。
1、跟价法
指法院告诉优先购买权人直接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通过拍卖程序,施行价高者得。比处的价高者得并非仅有的最高价者胜出,而是其别人举牌应价后,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高呼三声,此刻优先购买权人可(表明以此最高价承受。如其他竞价人未进一步报出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假如别人报出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再“跟进”,则拍卖标的归最高应价者。优先购买权人要行使和完成其优先购买权,有必要同其他竞买人相同,依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挂号,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价,不然视为抛弃优先购买。
2、询价法
指由法院告诉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优先权人不直接参竞价。待通过拍卖程序发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问询优先购买人是否乐意购买。假如其不肯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假如其愿购买,则拍卖师问询最高应价者是否乐意再加价,假如其不肯加价,则拍卖由优先购买权人购得,假如其表明乐意,则在加价后再问询优先购买权人。如此重复,直至其间一人退出,拍卖即为成交。
2005年1月1日开端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选用的是“跟价法”,在当时司法实践中,这种办法也是强制履行程序中维护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做法。
在法院强制履行股权的拍卖程序中,一般采纳两种办法:跟价法和询价法。
1、跟价法
指法院告诉优先购买权人直接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通过拍卖程序,施行价高者得。比处的价高者得并非仅有的最高价者胜出,而是其别人举牌应价后,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高呼三声,此刻优先购买权人可(表明以此最高价承受。如其他竞价人未进一步报出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假如别人报出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再“跟进”,则拍卖标的归最高应价者。优先购买权人要行使和完成其优先购买权,有必要同其他竞买人相同,依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挂号,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价,不然视为抛弃优先购买。
2、询价法
指由法院告诉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优先权人不直接参竞价。待通过拍卖程序发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问询优先购买人是否乐意购买。假如其不肯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假如其愿购买,则拍卖师问询最高应价者是否乐意再加价,假如其不肯加价,则拍卖由优先购买权人购得,假如其表明乐意,则在加价后再问询优先购买权人。如此重复,直至其间一人退出,拍卖即为成交。
2005年1月1日开端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选用的是“跟价法”,在当时司法实践中,这种办法也是强制履行程序中维护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