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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具体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9:07

交税人因了解税收方针不精确或不及时,多抵扣了固定财物进项税额,被税务机关查看发现后受到了处分。税屋主张交税人在抵扣固定财物进项税额时,必定要留意方针联接,正确区别哪些财物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哪些不能够抵扣。
其间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财物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则的固定财物规模,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的,“固定财物是指派用期限超越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东西以及其他与出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东西、用具等”;关于一般交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品,禁绝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则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许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动的产业,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交税人新建、改建、扩建、补葺、装修不动产,均归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践工作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精确区别。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这类设备和设备,依据职业核算要求,尽管按固定财物中的设备类办理,但其构建既触及土建又触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精确区别其究竟是归于动产仍是不动产。
再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根底等组成,其间线路根底是由土建部分构成。因而有人以为该财物应归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财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建筑物、构筑物清晰了规模,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约束解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出产、日子和其他活动的房子或许场所,详细为《固定财物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子;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出产、日子的人工建造物,详细为《固定财物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成长的植物。”
依据上述规则内容,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财物分类的代码02、03规模内,也不归于土地附着物,其归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输电线路类财物时,不再区别土建和设备部分,获得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抵扣。
财税[2009]113号文件经过《固定财物分类与代码》附件,清晰了准予抵扣固定财物的详细规模。需求留意的是,交税人购入的固定财物,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能够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清晰了“以建筑物或许构筑物为载体的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不管在管帐处理上是否独自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许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税屋、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备。”
交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清晰的构筑物现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出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财物,归于《固定财物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3类,这类财物核算时,通常情况下都作为设备办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不管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规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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