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庆锋合同诈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21:51
被告人陈庆锋合同欺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2003)佛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庆锋,男,1974年3月19日出世,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无业,住佛山市金鱼园15号201房。2000年12月7日因犯信用卡欺诈罪被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分金人民币7万元。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2]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锋犯合同欺诈罪,于200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8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罗东伟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庆锋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间,被告人陈庆锋先采用以商场价进货再贱价卖出的手法,供给少部分摩托罗拉、飞利浦等手机给邓华、蒙志辉,以骗得两人的信赖,后再以订货手机收取预付款为名,骗得邓、蒙手机预付款人民币672000元和669000元,用于赌博、还账及个人浪费。被告人陈庆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欺诈公民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告人陈庆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庆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实没有贰言,并乐意承受法令的惩办。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陈庆锋先后知道在佛山市做手机生意的邓华和蒙志辉,并宣称有廉价的手机卖,价格低于其时的商场批发价三、四百元人民币,让邓华和蒙志辉先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二的预付款,其在一周内交货。1998年11月至1999年1月期间,邓华和蒙志辉屡次向被告人陈庆锋订货手机,为骗得邓、蒙的信赖,陈庆锋以商场价进货,然后以贱价卖给邓、蒙两人,并都践约交货。1999年2月1日至2月8日,被告人陈庆锋先后收取邓华订货手机的预付款620000元人民币,悉数用于赌博、还账及个人浪费,而拒不供货。1999年2月2日至5月13日,被告人先后九次收取蒙志辉订货手机的预付款879000元人民币,除供货100部摩托罗拉308型手机,价值21万元外,剩下的669000元预付款被其悉数用于还账及个人浪费。案发后,被告人陈庆锋家归于1999年3月9日在公安机关交还赃物1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陈庆锋所谓的廉价手机都是从佛山市佳讯电子有限公司以商场价买入,再以低于商场价三、四百元的价格卖给邓华和蒙志辉。
再查明,被告人陈庆锋因犯信用卡欺诈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以(2000)佛城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分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2000年9月7日起至2006年9月6日止。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供给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依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证明:
1、被害人邓华的报案笔录,证明1999年2月12日邓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从1998年11月中询知道被告人陈庆锋后,陈庆锋对其说他能够买到许多价格廉价的手机,但由于资金不足,想跟我合伙做,由我供给资金,在买手机之前由我先付货款的三分之二的定金,余款在交货时付清,我以为有钱赚,就赞同了,所以,从1998年11月下询开端与陈志锋开端做手机生意,每一次都要我先付手机货款的三分之二订金给他,他给上一批货,我就付清货款,但到了99年2月3日起,陈庆锋收了订金后再也没有供货,到了二月九日,我就一向催他交货,开端他还推说迟一点才交货,到了二月十日晚上我约他要碰头时他才直接讲是骗我的,在电话上他讲“其实我是骗你的,我根本就没有廉价的手机,我用你的钱到电信公司以商场价买回手机,然后贱价卖给你,骗到你的钱后就用来添补我欠其他人的钱,我现在根本就没有货了,也没有钱还你,我也没有其他方法了”。至2月11日止,陈庆锋共累计骗得了我672000元的预付定金,后来公安机关帮追回10万元现金。
2、受害人蒙志辉的证言,证明在98年末至99年1月,被告人陈庆锋对蒙志辉讲有平价手机卖,种类有菲利甫828型、摩托罗拉308C、928型,价格比商场价低100元至几十元不等,到了99年1月我就开端向陈庆锋买手机,每次他都能准时交货。我每次交订金都是按货款总值的三分之二交给他的,并约定在一周内交手机给我,但到了2月份,陈庆锋就开端收了我的订金而没有货交给我了,每次交定金给他时,交货的期限还没有到,七张订金收据累计共骗得我的人民币669000元。
3、被告人陈庆锋亲笔写给被害人邓华的>份《欠据》,内容别离为:①99年2月1日现借邓华现金人民币80000元,于2月6、7日交20台928(2350),40台308C(1950),再加100000万元,于2月8日交40台928(2300),40台308C(1900),再加60000万元,于2月9日交20台928(2300),20台308C(1900),再加90000元,于2月10日交30台928(2350)。②99年2月8日现借现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月11、12日交100台928,再加140000元,于2月12日至13日交10台768(1650)、100台308C(1900)。上述>单欠据内容首要证明被告人陈庆锋骗得了邓华人民币62万元。
4、被告人陈庆锋亲笔写给被害人蒙志辉的七单收据,内容别离为:①99年2月2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162000元作购买120台308C手机(单价2100),2月5至8日交货,2月5日晚已发40台,交30000元,2月6日晚已发60台,交45000元,另交50台308C订金70000元。②99年2月3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140000元,作购100台308C手机。③99年2月4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70000元,作购50台308C手机。④99年2月4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72000元作购50台928。⑤99年2月6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160000元,作购100台928手机,单价2500元,2月8-14日交货。⑥99年2月7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80000元,作购60台308C手机(单价2000-)。⑦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作购30台928、10台308C手机(单价928型2350、308C1950)。上述依据首要证明被告人陈庆锋收取了蒙志辉人民币879000元后,只给了100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1万元之外,骗得了蒙志辉人民币669000元。
5、被告人陈庆锋在佛山市佳讯电信电子有限公司按商场价购买手机的有关书证,①陈庆锋于99年2月9日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佛山市佳讯手机余额如下,928C 60×2900=174000元,已付人民币60000元,欠人民币114000元,已还邹生5万元加6万元,尚欠64000元。②佳讯电子公司供给的陈庆锋99年1月5日至2月9日在该公司购买手机的部分挂号记载,别离为1月5日928 、20台×2950元=59000元;1月17日928 、10台×2890元=2890元;1月11日828C、16台×2910元=47200元;1月24日828C、24台×2900元=69600元;1月20日308C、20台×2450元=49000元;1月30日928 、60台×2890元=173400元;2月5日928中文、10台×2900元=29000元;2月5日928中文、20×2900元=87000元;2月9日928 、60台×2900元=174000元。
6、被告人陈庆锋高息向陈伯强、李树添、叶伯泉、吴玉坚、林醒文、张钜聪告贷的字据,首要证明从1999年1月5日至2月10日,被告人陈庆锋向上述放高利贷人员别离14次共告贷人民币高达2500000多万元用于炒股,月息5%-20%不等。由于陈庆锋要偿还高利贷,只能找对象欺诈。
7、有关证人邹毅明、夏安钦、陈伯强的证言,①证人邹毅明的证言:邹系佛山市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的司理,其证明与被告人陈庆锋于98年12月份开端知道,首要是陈庆锋经常到其公司购买少数的手机后开端了解,99年1月份开端,陈庆锋才有大单点的购买手机事务与公司发作,首要是指购十台以上的手机事务,他首要是购买摩托罗拉及菲莉甫,价格都是按商场批发价卖给他的,最大的一单事务也是最终一批事务是在99年的2月9日,他需求90台摩托罗拉928型的,但咱们只给他60台,单价是按2900元左右,到现在陈庆锋还欠咱们6万多元货款。②、证人夏安钦的证言,其证明被告人陈庆锋在98年末至99年头在其公司屡次购买过许多的手机,最终一次购买的手机还写下欠条欠6万多元到现在未付清。③、证人陈伯强的证言,陈系被告人陈庆锋的堂哥,首要证明被告人陈庆锋从98年开端至99年2月就连续向其高息告贷或由其担保向亲属和朋友李树添、吴玉坚、林醒文、张钜聪高息告贷共有200多万元用于炒股,陈庆锋只偿还了部份本金和几十万元的利息。
8、被告人陈庆锋的供述,由于从98年开端向其堂哥陈伯强高息告贷100多万用于炒股,但亏了本,想扳回本,没有钱,又想让人信赖,就只能想方法骗钱了,后来经过朋友的介绍于98年末知道了邓华和蒙志辉,其就别离骗他们说,能够弄到廉价的手机,但自已资金不足,能否合伙一同做,我们一同挣钱,邓华和蒙志辉都别离赞同了,这样,每一次自已就别离要求邓华和蒙志辉按需求手机的总货款预付三分之二的订金,其就用这些订金到佛山市乐土北路佳讯电子公司按商场价购买手机,然后按每一台低于商场价的四、五百元给他们,以此骗得信赖,刚开端时还能准时给货,到后来收取订金就没有给齐货了,邓华最终交的一、>次订金共有60多万元就一向没有交货给他,而蒙志辉有时是每天都交有订金,而交货给他都是一周后才交的,因而,基逐步收取了蒙志辉的许多订金,共有67万多元而没有交货给他,所骗得他们的钱首要用于偿还借高利息、赌博及花费,并构成一种恶性循环,已无才能偿还了。
9、公安机关的立、破案表及捕获经过
首要证明了该案的来历及公安机关的破案进程,捕获被告人陈庆锋的经过。
10、扣押赃物、赃物及返还清单
首要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庆锋的赃物10万元及交还赃物给被害人邓华的状况。
11、被告人陈庆锋的身份证明及因犯信用卡欺诈罪被佛山市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判定书。
本院以为,被告人陈庆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欺诈公民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庆锋犯合同欺诈的现实清>,指控的罪名建立。一起,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陈庆锋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经查,被告人陈庆锋投案自首照实率直欺诈蒙志辉金钱是本案中的首要罪过,全案可按自首依法从轻处分。因被告人陈庆锋犯合同欺诈的罪过是在其犯信卡欺诈罪被判定宣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发现的的罪过,属犯数罪,依法对其予以数罪并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陈庆锋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原犯信用卡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7万元。兼并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刑期从原犯信用卡欺诈罪被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谭 显 刚
审 判 员 钟 雪 基
署理审判员 周 礼 平
> 0 0 三 年 三 月 二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达 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2003)佛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庆锋,男,1974年3月19日出世,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无业,住佛山市金鱼园15号201房。2000年12月7日因犯信用卡欺诈罪被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分金人民币7万元。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2]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锋犯合同欺诈罪,于200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8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罗东伟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庆锋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间,被告人陈庆锋先采用以商场价进货再贱价卖出的手法,供给少部分摩托罗拉、飞利浦等手机给邓华、蒙志辉,以骗得两人的信赖,后再以订货手机收取预付款为名,骗得邓、蒙手机预付款人民币672000元和669000元,用于赌博、还账及个人浪费。被告人陈庆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欺诈公民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告人陈庆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庆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实没有贰言,并乐意承受法令的惩办。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陈庆锋先后知道在佛山市做手机生意的邓华和蒙志辉,并宣称有廉价的手机卖,价格低于其时的商场批发价三、四百元人民币,让邓华和蒙志辉先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二的预付款,其在一周内交货。1998年11月至1999年1月期间,邓华和蒙志辉屡次向被告人陈庆锋订货手机,为骗得邓、蒙的信赖,陈庆锋以商场价进货,然后以贱价卖给邓、蒙两人,并都践约交货。1999年2月1日至2月8日,被告人陈庆锋先后收取邓华订货手机的预付款620000元人民币,悉数用于赌博、还账及个人浪费,而拒不供货。1999年2月2日至5月13日,被告人先后九次收取蒙志辉订货手机的预付款879000元人民币,除供货100部摩托罗拉308型手机,价值21万元外,剩下的669000元预付款被其悉数用于还账及个人浪费。案发后,被告人陈庆锋家归于1999年3月9日在公安机关交还赃物1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陈庆锋所谓的廉价手机都是从佛山市佳讯电子有限公司以商场价买入,再以低于商场价三、四百元的价格卖给邓华和蒙志辉。
再查明,被告人陈庆锋因犯信用卡欺诈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以(2000)佛城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分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2000年9月7日起至2006年9月6日止。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供给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依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证明:
1、被害人邓华的报案笔录,证明1999年2月12日邓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从1998年11月中询知道被告人陈庆锋后,陈庆锋对其说他能够买到许多价格廉价的手机,但由于资金不足,想跟我合伙做,由我供给资金,在买手机之前由我先付货款的三分之二的定金,余款在交货时付清,我以为有钱赚,就赞同了,所以,从1998年11月下询开端与陈志锋开端做手机生意,每一次都要我先付手机货款的三分之二订金给他,他给上一批货,我就付清货款,但到了99年2月3日起,陈庆锋收了订金后再也没有供货,到了二月九日,我就一向催他交货,开端他还推说迟一点才交货,到了二月十日晚上我约他要碰头时他才直接讲是骗我的,在电话上他讲“其实我是骗你的,我根本就没有廉价的手机,我用你的钱到电信公司以商场价买回手机,然后贱价卖给你,骗到你的钱后就用来添补我欠其他人的钱,我现在根本就没有货了,也没有钱还你,我也没有其他方法了”。至2月11日止,陈庆锋共累计骗得了我672000元的预付定金,后来公安机关帮追回10万元现金。
2、受害人蒙志辉的证言,证明在98年末至99年1月,被告人陈庆锋对蒙志辉讲有平价手机卖,种类有菲利甫828型、摩托罗拉308C、928型,价格比商场价低100元至几十元不等,到了99年1月我就开端向陈庆锋买手机,每次他都能准时交货。我每次交订金都是按货款总值的三分之二交给他的,并约定在一周内交手机给我,但到了2月份,陈庆锋就开端收了我的订金而没有货交给我了,每次交定金给他时,交货的期限还没有到,七张订金收据累计共骗得我的人民币669000元。
3、被告人陈庆锋亲笔写给被害人邓华的>份《欠据》,内容别离为:①99年2月1日现借邓华现金人民币80000元,于2月6、7日交20台928(2350),40台308C(1950),再加100000万元,于2月8日交40台928(2300),40台308C(1900),再加60000万元,于2月9日交20台928(2300),20台308C(1900),再加90000元,于2月10日交30台928(2350)。②99年2月8日现借现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月11、12日交100台928,再加140000元,于2月12日至13日交10台768(1650)、100台308C(1900)。上述>单欠据内容首要证明被告人陈庆锋骗得了邓华人民币62万元。
4、被告人陈庆锋亲笔写给被害人蒙志辉的七单收据,内容别离为:①99年2月2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162000元作购买120台308C手机(单价2100),2月5至8日交货,2月5日晚已发40台,交30000元,2月6日晚已发60台,交45000元,另交50台308C订金70000元。②99年2月3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140000元,作购100台308C手机。③99年2月4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70000元,作购50台308C手机。④99年2月4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72000元作购50台928。⑤99年2月6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160000元,作购100台928手机,单价2500元,2月8-14日交货。⑥99年2月7日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80000元,作购60台308C手机(单价2000-)。⑦收到蒙志辉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作购30台928、10台308C手机(单价928型2350、308C1950)。上述依据首要证明被告人陈庆锋收取了蒙志辉人民币879000元后,只给了100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1万元之外,骗得了蒙志辉人民币669000元。
5、被告人陈庆锋在佛山市佳讯电信电子有限公司按商场价购买手机的有关书证,①陈庆锋于99年2月9日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佛山市佳讯手机余额如下,928C 60×2900=174000元,已付人民币60000元,欠人民币114000元,已还邹生5万元加6万元,尚欠64000元。②佳讯电子公司供给的陈庆锋99年1月5日至2月9日在该公司购买手机的部分挂号记载,别离为1月5日928 、20台×2950元=59000元;1月17日928 、10台×2890元=2890元;1月11日828C、16台×2910元=47200元;1月24日828C、24台×2900元=69600元;1月20日308C、20台×2450元=49000元;1月30日928 、60台×2890元=173400元;2月5日928中文、10台×2900元=29000元;2月5日928中文、20×2900元=87000元;2月9日928 、60台×2900元=174000元。
6、被告人陈庆锋高息向陈伯强、李树添、叶伯泉、吴玉坚、林醒文、张钜聪告贷的字据,首要证明从1999年1月5日至2月10日,被告人陈庆锋向上述放高利贷人员别离14次共告贷人民币高达2500000多万元用于炒股,月息5%-20%不等。由于陈庆锋要偿还高利贷,只能找对象欺诈。
7、有关证人邹毅明、夏安钦、陈伯强的证言,①证人邹毅明的证言:邹系佛山市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的司理,其证明与被告人陈庆锋于98年12月份开端知道,首要是陈庆锋经常到其公司购买少数的手机后开端了解,99年1月份开端,陈庆锋才有大单点的购买手机事务与公司发作,首要是指购十台以上的手机事务,他首要是购买摩托罗拉及菲莉甫,价格都是按商场批发价卖给他的,最大的一单事务也是最终一批事务是在99年的2月9日,他需求90台摩托罗拉928型的,但咱们只给他60台,单价是按2900元左右,到现在陈庆锋还欠咱们6万多元货款。②、证人夏安钦的证言,其证明被告人陈庆锋在98年末至99年头在其公司屡次购买过许多的手机,最终一次购买的手机还写下欠条欠6万多元到现在未付清。③、证人陈伯强的证言,陈系被告人陈庆锋的堂哥,首要证明被告人陈庆锋从98年开端至99年2月就连续向其高息告贷或由其担保向亲属和朋友李树添、吴玉坚、林醒文、张钜聪高息告贷共有200多万元用于炒股,陈庆锋只偿还了部份本金和几十万元的利息。
8、被告人陈庆锋的供述,由于从98年开端向其堂哥陈伯强高息告贷100多万用于炒股,但亏了本,想扳回本,没有钱,又想让人信赖,就只能想方法骗钱了,后来经过朋友的介绍于98年末知道了邓华和蒙志辉,其就别离骗他们说,能够弄到廉价的手机,但自已资金不足,能否合伙一同做,我们一同挣钱,邓华和蒙志辉都别离赞同了,这样,每一次自已就别离要求邓华和蒙志辉按需求手机的总货款预付三分之二的订金,其就用这些订金到佛山市乐土北路佳讯电子公司按商场价购买手机,然后按每一台低于商场价的四、五百元给他们,以此骗得信赖,刚开端时还能准时给货,到后来收取订金就没有给齐货了,邓华最终交的一、>次订金共有60多万元就一向没有交货给他,而蒙志辉有时是每天都交有订金,而交货给他都是一周后才交的,因而,基逐步收取了蒙志辉的许多订金,共有67万多元而没有交货给他,所骗得他们的钱首要用于偿还借高利息、赌博及花费,并构成一种恶性循环,已无才能偿还了。
9、公安机关的立、破案表及捕获经过
首要证明了该案的来历及公安机关的破案进程,捕获被告人陈庆锋的经过。
10、扣押赃物、赃物及返还清单
首要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庆锋的赃物10万元及交还赃物给被害人邓华的状况。
11、被告人陈庆锋的身份证明及因犯信用卡欺诈罪被佛山市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判定书。
本院以为,被告人陈庆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欺诈公民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庆锋犯合同欺诈的现实清>,指控的罪名建立。一起,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陈庆锋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经查,被告人陈庆锋投案自首照实率直欺诈蒙志辉金钱是本案中的首要罪过,全案可按自首依法从轻处分。因被告人陈庆锋犯合同欺诈的罪过是在其犯信卡欺诈罪被判定宣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发现的的罪过,属犯数罪,依法对其予以数罪并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陈庆锋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原犯信用卡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7万元。兼并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刑期从原犯信用卡欺诈罪被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谭 显 刚
审 判 员 钟 雪 基
署理审判员 周 礼 平
> 0 0 三 年 三 月 二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