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第三百四十一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5:08
第三百四十一条托付开发或许合作开发完结的技术秘密效果的运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由当事人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当事人均有运用和转让的权力,但托付开发的研讨开发人不得在向托付人交给研讨开发效果之前,将研讨开发效果转让给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对实行技术开发合同发生的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共享的规则。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因实行技术开发合同发生的技术秘密的运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仍不能确认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运用和转让的权力,但托付开发的研讨开发人在向托付人交给研讨开发效果前,不得私行将研讨开发效果转让给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对实行技术开发合同发生的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共享的规则。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因实行技术开发合同发生的技术秘密的运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仍不能确认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运用和转让的权力,但托付开发的研讨开发人在向托付人交给研讨开发效果前,不得私行将研讨开发效果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