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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担保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7:20
在实践中,咱们都知道一个企业的股东是有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分的,咱们很多人都比较少接触到隐名股东,所以对它的意思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材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主合同建立之前签定的典当合同具有担保效能吗。
一、主合同建立之前签定的典当合同具有担保效能吗
担保合同在银行一般叫做确保合同,法令上成为担保合同。
确保职责收效是看确保人与债款人(一般为银行)签定的确保合同(有的是独立的合同,有的是包含在告贷合同内的)。
假如合同签定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前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假如合同签定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后运用物权法: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建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则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上述条款合同看出,并无次序的确定,所以担保合同有用。
二、怎么让担保合同在主债款合同无效时仍发收效能
在检查银团借款协议时,常常发现一些确保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好:“不管因任何原因导致借款协议在法令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确保人对告贷人的还款职责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当担保职责。如因确保人差错造本钱担保书无效的,确保人应在担保的范围内补偿借款人的悉数丢失。”而一些典当合同中也有这样的约好:“如因非银团原因形成产业典当合同无效或被吊销的,典当人仍应按照本产业典当合同承当担保职责。产业典当合同所担保的被担保债款现已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权机关确以为无效或被吊销,典当人仍应持续承当担保职责,且此景象不受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约束。”
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主合同建立之前签定的典当合同具有担保效能相关的问题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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