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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1:21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租借合同联系,假如出租人要将租借标的转让的,承租人在平等条件下,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车位转让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余姚的张某与周某签定了一份《房子租借协议》,协议约好张某为运营需求,在周某一切的店面房内开设服装店,租借期限3年,3年后租金另定,在市场价平等条件下,张某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4年9月,周某与刘某签定了一份《房子买卖合同》,合同约好周某将其一切的4间店面房出让给刘某,其间包含张某承租的2间,出让价为52万元。
张某得知自己承租的房子被周某转让,以为周某在未与自己洽谈的状况下,私行将自己承租的部分转让给了刘某,严峻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周某与刘某告上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该《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房子转让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按照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好,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平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镇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则,出租人出卖租借房子未在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或许存在其他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景象,承租人恳求出租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恳求承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余姚法院以为,张某与周某签定的《房子租借协议》约好,假如周某出售该房子,作为承租人的张某在市场价平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周某与刘某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在未告诉张某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状况下,即将该房子私行出卖给刘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的违约。原告假如以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能够根据该《房子租借协议》向被告周某建议相应的补偿,但恳求承认刘某与周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缺少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撑。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按照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好,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平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力。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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