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3:37
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当职责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历和付出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造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依照约好的时刻和要求供给原资料、设备、场所、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补偿罢工、窝工等丢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半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纳办法补偿或许削减丢失,补偿承包人因而形成的罢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资料和构件积压等丢失和实践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改变方案,供给的资料不精确,或许未依照期限供给必需的勘测、规划工作条件而形成勘测、规划的返工、罢工或许修正规划,发包人应当依照勘测人、规划人实践耗费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依据《合同法》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当以下职责:
一、做好施工前的全部准备工作,保证建造承包单位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则“发包人未按约好的时刻和要求供给原资料、设备、场所、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罢工、窝工丢失补偿。
二、向承包人供给契合质量的资料、设备,因供给的资料质量存在瑕疵和供给的设备不契合要求而延误工期,形成质量职责的,应承当职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三、对工程质量、进展进行检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则,发包人在不阻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能够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展、质量进行检查。
四、安排检验。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安排检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则“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检验规范和质量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五、付出价款,接纳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十项指出“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接纳建造工程。”
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结的建造工程项目,经检验合格,付出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造工程效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项指出“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历和付出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造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依照约好的时刻和要求供给原资料、设备、场所、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补偿罢工、窝工等丢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半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纳办法补偿或许削减丢失,补偿承包人因而形成的罢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资料和构件积压等丢失和实践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改变方案,供给的资料不精确,或许未依照期限供给必需的勘测、规划工作条件而形成勘测、规划的返工、罢工或许修正规划,发包人应当依照勘测人、规划人实践耗费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依据《合同法》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当以下职责:
一、做好施工前的全部准备工作,保证建造承包单位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则“发包人未按约好的时刻和要求供给原资料、设备、场所、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罢工、窝工丢失补偿。
二、向承包人供给契合质量的资料、设备,因供给的资料质量存在瑕疵和供给的设备不契合要求而延误工期,形成质量职责的,应承当职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三、对工程质量、进展进行检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则,发包人在不阻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能够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展、质量进行检查。
四、安排检验。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安排检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则“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检验规范和质量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五、付出价款,接纳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十项指出“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接纳建造工程。”
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结的建造工程项目,经检验合格,付出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造工程效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项指出“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