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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效力认定之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9:33

1996年3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依据一章的规则,相对来说过于简略,以致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在对依据效能的确定上欠好操作,或多或少地呈现了一些问题:
1?证人证言的效能确定问题。证人证言是知道案子真实情况的人,就所知道的案子现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说,应该说证人证言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在侦办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致辩护律师等不同人员的问询中,证人往往会呈现不同的叙说,乃至是相反的叙说。由此在对某些现实,有时是要害现实的确定上,其效能会大打折扣,为审判人员确定现实带来很大的难度。因而,咱们以为无论是控方仍是辩方,都应将证人带到法庭,由证人当庭就所知道的案子现实作出叙说。假如叙说的现实不真实,即承当伪证罪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证言的证明力。
2?判定定论的效能确定问题。判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子中的某些专门问题作出的确定,判定定论作为刑事诉讼依据的一种,一般是具有威望的专门知识的人员作出。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定论存在较多问题,给审判作业增加了难度。如:
(1)人身损伤的医学判定。现行的方法是公、检、法各级机关的法医均可以作出判定。因为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不同,当一方当事人对判定定论提出异议时,往往是同级的不同部分的法医再作判定,或是上一级机关的法医再作判定。假如不同机关的法医所作出的判定定论共同,尚好确定;假如所作出的判定定论不同,关于审判机关而言,以哪个机关或是哪一级机关的法医作出的判定为准来确定案子现实呢?
(2)在涉税、出产出售伪劣商品等专业性较强的案子中,需求专门机关,或是说某些行政执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作出判定,那么应以哪一级机关的专门人员作开始判定?假如当事人不服,应由哪一级机关的人员作从头判定?上一级机关的专门人员所作出的判定,其效能是否就高于下级机关的人员作出的判定呢?
(3)对经济违法案子的判定问题。现在通行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作司法管帐判定。因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违法,所提出的依据都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因而,以自己所作出的司法管帐判定作为依据来指控违法有失公允。
(4)对审计定论的确定问题。在经济违法案子中,有时需求对管帐材料进行审计,也就呈现了对审计定论的确定问题。本单位的管帐人员或是上级主管单位的管帐人员,对本单位的或是下级单位的管帐材料进行审计所作出的审计定论,是否具有依据效能?对同一管帐材料假如专门的审计师、管帐师作出的判定,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是上级主管单位的管帐人员作出的判定不同,应以哪一审计定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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