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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3:20

发布部分: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89]123号
依据本年十月举行的全国部分省市当地税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则:一、对易货合同,即有购又有销,两边均按购与销的算计金额核算交纳印花税。
二、港务局的装卸区代客户处理邮寄装卸事务,货品从上海起运,旅程的全部费用由装卸区结算代收,例如装卸区代海运局收取的运输费,其货运合同或单据应由装卸区代贴印花税票。
三、对主管部分参加甲乙两边签定的应税合同,实际上承当合同履约职责的是甲乙两边,只对主签合同的甲乙两边贴花,对主管部分所执合同可不贴花。
四、对国家储存在当地上的物资,不分特种物资及一类物资,其仓储合同或仓单、栈单都应按规则贴花。
五、对生产运营单位设置的基建帐,不属于生产运营单位的运营帐簿,可免予贴花。
六、对选用一级核算的,只就财政部分设置的帐簿贴花,如财政部分设置在车间、库房、门市部、批发部等的明细帐,只要是参加财政部分生产运营效果核算的,不管设置的在那一级,都应按规则贴花。
七、企业的食堂、托儿所、医院、校园设置的帐簿可不贴花,但这些部分运用的固定资产,应并入企业资金帐一致贴花。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各部等驻沪办事处为其所辖管的企业处理结算事务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则贴花。
九、在1988年10月1日印花税开征曾经停产封闭企业,其运营帐簿可暂不贴花,今后恢复生产或运营时按规则贴花。
十、企业兼并后的资金帐,应按兼并时的资金总额核算贴花,如兼并前的资金帐已按规则贴花,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对已贴花持续有用,在当年度不再贴花。
十一、企业分拆后新组成的企业,应按新办企业的资金帐全额核算贴花;对分拆后原企业的资金帐,次年头的资金总额比分拆前未添加的,可不再贴花,次年头的资金总额比分拆前有添加的,只对添加部分贴花。
十二、房产赠送或许作为遗产所书立的产权搬运书据,记载房产价值的,按房产价值核算贴花,没有记载房产价值的,可按五元定额贴花。
十三、资金帐在上年发作多贴花、第二年资金总额比上年添加时,其添加部分的贴花数可与上年多贴花部分轧抵后贴花。
十四、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中的个人集资、社员股金等,用于置办固定资产后转入帐面固定资产原值的,假如财政核算上能区分清楚的,可在自有流动资金总额扣除后,再与固定资产原值兼并核算贴花。
十五、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设在各区、县的分支机构和城市信用社印花税,由地点区、县税会机关担任征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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