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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4:15
如今各种工伤状况很常见,也因大部分企业公司买了工伤保险,争议不会许多,可是假如工伤确认程序违法能够得到工伤补偿金吗?遇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呢?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受伤后能否得到工伤补偿,需求先进行工伤确认,确认为工伤后就能按照工伤补偿程序得到补偿金。可是工伤确守时一定要按照法令程序进行,不然或许导致最终得不到工伤补偿金。
【案情】:
2011年2月,原告澧县小渡头中学(以下简称小渡头中学)部属组织白溪滩完全小学延聘杨某某为食堂作业人员。2011年7月3日,杨某某因交通事端而逝世。现第三人李某某、杨某某与小渡头中学、听讼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听讼网市人社局)因杨某某逝世是否为工亡而发作争议,故诉至法院。
【审理】:
澧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2011年2月,杨某某在收取一学期薪酬3800元、中饭后骑自行车离校,当日13时10分许,杨某某被张某驾驭的湘J8C396号两轮摩托车撞倒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澧公交认字(2011)第020028号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张某负此次交通事端全责、杨某某不负职责。事端发作后,张某与死者杨某某的亲属达到补偿协议并实行。
尔后,本案第三人李某某、杨某某恳求澧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澧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告诉。李某某、杨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2012)澧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杨某某与小渡头中学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原告小渡头中学不服判定,向听讼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听讼网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常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定书保持本院一审民事判定。2012年4月30日,第三人李某某、杨某某向听讼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恳求工伤(亡)确认,提交了《工伤确认恳求书》、《工伤确认恳求表》、(2012)澧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定书、(2012)常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定书各1份、托付代理人查询的查询笔录2份、澧公交认字(2011)第020028号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1份等材料。
在《工伤确认恳求表》中用人单位定见栏载明:不同意确认工伤,小渡头中学加盖了公章。被告受理后,托付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业人员熊某对小渡头中校园长曹某进行了查询。被告听讼网市人社局依据第三人所提交的依据和工伤保险部分作业人员熊某一人查询的笔录,于2013年元月4日作出常人社工伤认字(2012)71号《确认工伤决议书》,载明恳求人为李某某一人,定论为:杨某某同志遭到的事端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则,归于工亡确认规模,现予以确认为因工逝世。
原告小渡头中学不服,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恳求行政复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湘人社复决字(2013)第20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听讼网市人社局的工伤决议。原告小渡头中学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常人社工伤认字(2012)71号《确认工伤决议书》和湘人社复决字(2013)第20号《行政复议决议书》,驳回李某某的工伤确认恳求。
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1、3目之规则,判定吊销湖南省听讼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人社工伤认字(2012)71号《确认工伤决议书》,偏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驳回澧县小渡头镇中学的其他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触及审理工伤(亡)确认的程序是否合法的几个问题。听讼网市人社局是法定确认工伤的行政机关,应当严厉按照法令之规则,仔细实行职责。
首要,被告听讼网市人社局确认杨某某为工伤的首要依据不足。
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则:“作为行政法令决议依据的依据应当查验现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依据发表定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定见的依据不能作为行政法令决议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听讼网市人社局未充沛咨询校园定见,亦未将第三人提交的依据交校园质证,仅依据第三人李某某、杨某某的恳求就做出了工亡确认,违背了上述规则,故本案现实确认依据不足。
其次,被告听讼网市人社局确认杨某某为工伤的程序违法。
1、被告听讼网市人社局在受理第三人李某某、杨某某工伤(亡)确认恳求时,小渡头中学在《工伤确认恳求表》中已清晰表明了不认可杨某某为工伤(亡)的定见。依据人社部《工伤确认方法》第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能够依法作出确认决议”。本案中,无依据证明被告听讼网市人社局已告诉小渡头中学举证,亦无依据证明小渡头中学回绝举证,被告听讼网市人社局在当事人举证与否尚不确认的状况下,自行做出工伤确认,掠夺了本案原告的举证权力。
2、《工伤确认方法》第十条规则“进行查询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作业人员一起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本案中,听讼网市人社局托付县局查询时,仅一人查询兼作记载,严峻违背上述程序规则。
3、被告在《确认工伤决议书》中漏列主体杨某某。
最终,工伤(亡)不同于其他人身损伤,工伤(亡)有必要契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确认为工伤(亡)。因而,发作工伤(亡)后,依法进行工伤(亡)确认非常重要。任何法令都不是全能的,也不是全面的,跟着社会的日益开展,出现出来新的社会矛盾,这就需求法令的制定者登高望远。应坚持承当社会职责的立法理念,顾全大局公正与功率、工伤员工和用人单位利益等,着重与作业相关联和对工伤员工的歪斜维护,恰当扩展工伤(亡)确认景象,并做出有利于工伤(亡)员工权益及时完成的程序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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