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核减行政复议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2:26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责令期限撤除处分设定了15日的申述期限,这是立法者考虑到处理土地违法案子的特殊性,又考虑到诉讼经济的司法准则而作出的打破《行政诉讼法》一般性规则的特别规则。但在详细履行中,因为现行有两种救助方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土地管理法》仅对行政诉讼的期限作了特别规则,而对行政复议未作特别规则,适用一般规则,因此在操作中有时显得莫衷一是。--关于行政处分的救助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可是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关于责令期限撤除的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建设单位或许个人对责令期限撤除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责令期限撤除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则,对不服责令期限撤除的申述期限为15天,《土地管理法》对行政复议的期限未作特别规则,复议请求期限为60天。联络土地违法案子的实际情况,就不难发现有两点欠妥:  --一是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未能完成。立法者在设定15日的申述期时,主要是考虑诉讼经济的司法准则,防止行政机关的诉讼危险,行政处分能及时履行。因为《行政复议法》设定了60日的复议期,而责令撤除联系严重,土地部分、法院在处理起来十分慎重,防止因吊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般在60日后履行,立法者及时履行的原意不能表现。--二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发生抵触。假设当事人在15日后60日前请求行政复议,这时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将行政决议上升为司法裁决,而行政复议归于行政权,行政官僚遵守司法权,这时行政复议就没有必要,如再复议就可能出现用行政权搅扰司法权了。--为保护《土地管理法》严肃性以及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统一性,主张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许个人对责令期限撤除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责令期限撤除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机关请求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既不复议又不申述且不自行撤除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费用由违法者自己承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