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22:19付款是付出收据金额的行为,而且只以收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什物或许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收据的付款;付款是消除收据联系的行为,收据一经付款,收据联系得以消除,收据上的全部债款人均免除其收据职责。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详细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按照《收据法》规则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收据债款人对下列状况的持票人能够回绝付款:
(一)对不实行约好责任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款联系的持票人;
(二)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景象,出于歹意获得收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款人与出票人或许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获得收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获得不契合《收据法》规则的收据的持票人;
(六)对获得背书不接连收据的持票人;
(七)契合《收据法》规则的其他抗辩事由。
收据债款人对下列状况不得回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经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告诉付款人。并分以下三种详细状况做出相应处理办法: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告诉,应在当日告诉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告诉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许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第四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端经营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早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告诉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告诉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处理划款时,付款人的存款帐户缺乏付出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告诉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递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回绝付出的,应自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回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