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6:16
发布部分: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5]29号
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处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保护世界收支平衡,确保跨境本钱合规有序活动,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出资挂号及外资并购外汇挂号有关事宜告诉如下:一、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财物、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建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作的最近一期相关外资并购买卖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好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依照附件格局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出资外汇挂号。未经外汇局挂号,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处理境外出资及其他本钱项目外汇业务。
二、在补办境外出资外汇挂号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直接持有股权的境外企业如发作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兼并、分立、对外股权出资、触及境内财物的对外担保等严重事项,直接或直接具有该境外企业最大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应于严重事项发作之日起30日内,向境外出资挂号地外汇局处理外汇挂号改变或存案手续。
三、境内居民个人对其持股的境外企业已办好境外出资外汇挂号的,各分局、外汇处理部可认为该境外企业发作于2005年1月24日之前的并购境内企业买卖处理外资外汇挂号。
四、《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5]11号)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及本告诉第一条、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外汇挂号”包含以下景象:(一)外国出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中资企业中方股权,将内资企业改变为外商出资企业,该外商出资企业应当处理外汇挂号,外国出资者应当处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挂号;(二)外国出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外商出资企业中方股权,原外商出资企业处理外汇挂号改变,外国出资者处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挂号;(三)外国出资者向境内企业增资,境内企业处理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或外汇挂号改变;(四)外国出资者境内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并经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财物且运营该财物,或外国出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财物,并以该财物出资建立外商出资企业运营该财物,新设外商出资企业处理外汇挂号;(五)外国出资者境内新设外商出资企业,并经过该企业协议操控境内其他企业或某项财物的收益权、特许运营权,新设外商出资企业处理外汇挂号。
五、新设外商出资企业在处理外汇挂号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挂号请求书,企业应在请求书中具体阐明外国出资者的终究操控人和首要运营成绩。外国出资者终究操控人和首要运营成绩不明的,企业应在请求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出资者没有直接或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组织持股,如存在虚伪、误导性陈说骗得外汇挂号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乐意承当由此而导致的法令结果。”
六、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直接持有以及境内组织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但未按规则处理境外出资外汇挂号,各分局、外汇处理部不得为该境外企业并购的境内企业处理外资外汇挂号。以虚伪、误导性陈说等手法骗得外资外汇挂号的外商出资企业,一经发现,追究其自挂号之日起所汇出赢利和其他本钱项目金钱的逃汇职责。
七、制止境内企业向由境内组织与居民个人直接或直接持股的、且未完好处理境外出资外汇挂号、挂号改变及存案的境外企业付出赢利及清算、转股、减资等资金,违者依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八、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别意图公司不得保存外汇收入,境内居民个人直接取得或经过特别意图公司直接取得的外汇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违者依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特别意图公司系指境内居民个人为其实践操控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筹资的意图而直接或直接操控的境外企业。
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处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保护世界收支平衡,确保跨境本钱合规有序活动,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出资挂号及外资并购外汇挂号有关事宜告诉如下:一、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财物、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建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作的最近一期相关外资并购买卖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好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依照附件格局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出资外汇挂号。未经外汇局挂号,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处理境外出资及其他本钱项目外汇业务。
二、在补办境外出资外汇挂号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直接持有股权的境外企业如发作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兼并、分立、对外股权出资、触及境内财物的对外担保等严重事项,直接或直接具有该境外企业最大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应于严重事项发作之日起30日内,向境外出资挂号地外汇局处理外汇挂号改变或存案手续。
三、境内居民个人对其持股的境外企业已办好境外出资外汇挂号的,各分局、外汇处理部可认为该境外企业发作于2005年1月24日之前的并购境内企业买卖处理外资外汇挂号。
四、《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5]11号)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及本告诉第一条、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外汇挂号”包含以下景象:(一)外国出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中资企业中方股权,将内资企业改变为外商出资企业,该外商出资企业应当处理外汇挂号,外国出资者应当处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挂号;(二)外国出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外商出资企业中方股权,原外商出资企业处理外汇挂号改变,外国出资者处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挂号;(三)外国出资者向境内企业增资,境内企业处理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或外汇挂号改变;(四)外国出资者境内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并经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财物且运营该财物,或外国出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财物,并以该财物出资建立外商出资企业运营该财物,新设外商出资企业处理外汇挂号;(五)外国出资者境内新设外商出资企业,并经过该企业协议操控境内其他企业或某项财物的收益权、特许运营权,新设外商出资企业处理外汇挂号。
五、新设外商出资企业在处理外汇挂号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挂号请求书,企业应在请求书中具体阐明外国出资者的终究操控人和首要运营成绩。外国出资者终究操控人和首要运营成绩不明的,企业应在请求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出资者没有直接或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组织持股,如存在虚伪、误导性陈说骗得外汇挂号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乐意承当由此而导致的法令结果。”
六、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直接持有以及境内组织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但未按规则处理境外出资外汇挂号,各分局、外汇处理部不得为该境外企业并购的境内企业处理外资外汇挂号。以虚伪、误导性陈说等手法骗得外资外汇挂号的外商出资企业,一经发现,追究其自挂号之日起所汇出赢利和其他本钱项目金钱的逃汇职责。
七、制止境内企业向由境内组织与居民个人直接或直接持股的、且未完好处理境外出资外汇挂号、挂号改变及存案的境外企业付出赢利及清算、转股、减资等资金,违者依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八、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别意图公司不得保存外汇收入,境内居民个人直接取得或经过特别意图公司直接取得的外汇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违者依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特别意图公司系指境内居民个人为其实践操控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筹资的意图而直接或直接操控的境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