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22:34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略商业秘密罪
“重大丢失”的确认
——以审判实践为视角
江 波* 南山区人民法院
【摘要】侵略商业秘密罪中“重大丢失”确认规范无立法清晰规则,司法实践中确认规范多样,争议较大。本文首要总结了当时司法实践中对侵略商业秘密罪“重大丢失”的首要确认办法,并针对各种办法提出详细的观念和定见,最终,并针对侵权人不合法获取、不合法发表、不合法运用以及答应别人运用四种行为办法情况下适用权利人丢失确认规范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侵略商业秘密罪 重大丢失确认规范
侵略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纳不正当手段,获取、发表、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行为。依据《刑法》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则,构本钱罪在客观方面有必要具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损害结果,而2004年12月的两高《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司法解说》)又进一步清晰了,施行《刑法》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应处惩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在对侵略商业秘密违法的处理过程中,除了确认被害人的技能是否契合商业秘密法定要件、被害人商业秘密是否与被告人实践具有或运用的商业秘密相同外,最让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头疼的便是对案子中侵略商业秘密丢失确认的问题了。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发作的若干详细事例,谈一下对侵略商业秘密罪中“重大丢失”的确认规范的几点观念,供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参阅。
一、当时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大丢失”确认规范的掌握
依据《司法解说》,《刑法》所谓“重大丢失”即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司法解说》采纳了限制解说的办法,这样,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大丢失”的确认都将落脚到必定的金钱数额上,而“侵略商业秘密致使权利人丢失竞赛优势,关闭、破产”、“侵略商业秘密致使权利人名誉、诺言严峻受到影响”、“侵略商业秘密致使权利人逝世”、“侵略别人商业秘密必然形成无可挽回的丢失”等确认规范则根本无法直接适用。
当时刑法理论界对侵略商业秘密罪重大丢失确认首要有以下几种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