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又流产能否终止“顺延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8:18
怀孕后又流产能否停止“顺延合同”
一般状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作的,以终究期限届满即哺乳期完毕(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扫除停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逝世等状况。在这些状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作断档,其间的部分环节或许未能发作,由此将直接导致劳作合同法第42条所规则的特别景象灭失,不得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的要素不再存在,可是用人单位也需要将合同连续至劳作者相应假日完毕。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2条的规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
第45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
事例:
曹小姐是上海某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女职员,2009年8月入职。她与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2011年7月31日,每月劳作报酬为3500元。
2011年5月,曹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即向公司说明晰这一状况。公司本来打算在曹小姐7月份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得知其怀孕后,便与曹小姐签定了一份《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协议书清晰:曹小姐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但鉴于曹小姐发作了怀孕的法定事由,故两边本来的劳作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完毕后停止。
2011年7月20日,曹小姐不幸流产,此刻两边的劳作合同没有到期。公司得知这一景象后,便在2011年7月31日合同到期之日向曹小姐宣布与其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通知。
曹小姐对公司的决议不服,表明公司现已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因而公司不能与其停止劳作合同。公司对曹小姐的要求表明了回绝,仍然坚持其停止决议。曹小姐终究向裁定委提请裁定,以为公司的单独停止行为违法,要求持续实行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职工怀孕后又发作流产,劳作合同到期该怎么处理?
公司以为,曹小姐的劳作合同于2011年7月31日到期,公司有权与其停止劳作合同。合同到期前,曹小姐因发作了怀孕这一法定事由,故公司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可是曹小姐在2011年7月20日流产,此刻两边的劳作合同没有到期,而怀孕这一法定事由现已消失,故公司有权在劳作合同到期之后与曹小姐停止劳作合同。
曹小姐以为,其于2011年5月怀孕,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怀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公司不能与其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公司已与其现已签定了《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好两边的劳作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完毕后停止。故尽管曹小姐怀孕后不幸流产,但公司仍应该依照协议书的约好,将两边的劳作合同期限核算至曹小姐一个合理预算的哺乳期完毕之日停止。故要求与公司康复劳作联系。
【裁判成果】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理后以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景象消失时停止。本案中,劳作者怀孕后3个月内天然流产,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作保护方法》,劳作者应享有30天的产假,故2011年7月31日劳作合同到期之日劳作者仍在产期之中,用人单位不能与劳作者停止劳作合同。
在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活跃调解下,用人单位终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两边的劳作合同期限顺延至于2011年8月31日停止。
一般状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作的,以终究期限届满即哺乳期完毕(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扫除停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逝世等状况。在这些状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作断档,其间的部分环节或许未能发作,由此将直接导致劳作合同法第42条所规则的特别景象灭失,不得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的要素不再存在,可是用人单位也需要将合同连续至劳作者相应假日完毕。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2条的规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
第45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
事例:
曹小姐是上海某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女职员,2009年8月入职。她与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2011年7月31日,每月劳作报酬为3500元。
2011年5月,曹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即向公司说明晰这一状况。公司本来打算在曹小姐7月份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得知其怀孕后,便与曹小姐签定了一份《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协议书清晰:曹小姐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但鉴于曹小姐发作了怀孕的法定事由,故两边本来的劳作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完毕后停止。
2011年7月20日,曹小姐不幸流产,此刻两边的劳作合同没有到期。公司得知这一景象后,便在2011年7月31日合同到期之日向曹小姐宣布与其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通知。
曹小姐对公司的决议不服,表明公司现已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因而公司不能与其停止劳作合同。公司对曹小姐的要求表明了回绝,仍然坚持其停止决议。曹小姐终究向裁定委提请裁定,以为公司的单独停止行为违法,要求持续实行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职工怀孕后又发作流产,劳作合同到期该怎么处理?
公司以为,曹小姐的劳作合同于2011年7月31日到期,公司有权与其停止劳作合同。合同到期前,曹小姐因发作了怀孕这一法定事由,故公司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可是曹小姐在2011年7月20日流产,此刻两边的劳作合同没有到期,而怀孕这一法定事由现已消失,故公司有权在劳作合同到期之后与曹小姐停止劳作合同。
曹小姐以为,其于2011年5月怀孕,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怀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公司不能与其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公司已与其现已签定了《劳作合同顺延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好两边的劳作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完毕后停止。故尽管曹小姐怀孕后不幸流产,但公司仍应该依照协议书的约好,将两边的劳作合同期限核算至曹小姐一个合理预算的哺乳期完毕之日停止。故要求与公司康复劳作联系。
【裁判成果】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理后以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景象消失时停止。本案中,劳作者怀孕后3个月内天然流产,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作保护方法》,劳作者应享有30天的产假,故2011年7月31日劳作合同到期之日劳作者仍在产期之中,用人单位不能与劳作者停止劳作合同。
在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活跃调解下,用人单位终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两边的劳作合同期限顺延至于2011年8月31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