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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2:42
11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受理了一同未经请求和投诉而直接状告主管部门不作为的行政案子。据悉,这在宁波是首例。原告徐先生诉称,2001年3月5日,其承包了鄞州区云龙镇林牧采石二场,运营海岭山山崖挖掘出产项目。尔后,他一向严厉按采矿许可证确认的矿区规模和深度进行开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02年12月31日止。可是,本年7月23日,鄞州区经济发展局向他下达了《安全出产督查通知单》,责令他自第二天起中止爆炸、放炮作业。理由是,采石场与鄞州云龙通盈电器厂间隔太近,而厂里一向有不少员工上班,违反了采矿安全规则。徐先生对鄞州区经济发展局采纳的强制性办法没有贰言,究竟安满是第一位的。然然后经多方了解,徐先生发现鄞州云龙通盈电器厂建造于1999年的厂房,竟然是未经同意的违法建造,违法建造为什么一向没有被查办呢?并且还影响了他合法的出产运营活动。徐先生不服,找律师咨询。律师以为,对辖区内的违法建造进行查办,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责任。鄞州云龙通盈电器厂违法建造的厂房是三层楼,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建造时刻已有3年,鄞州区规划局不可能不知道,但作为主管部门却一向没有查办,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最终,经和徐先生商议,决议不经投诉,直接状告鄞州区规划局行政不作为。10月30日,律师受托向鄞州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律师在诉状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本年10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则,他恳求法院依法受理这一未经投诉、直接状告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案子。据悉,11月4日,鄞州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业内人士以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确立了这样一个准则:只要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自动实行的法定责任,即便行政相对人未提出投诉或许请求,行政机关没有自动实行法定责任,也应该承当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则将对战胜实际中广泛存在的“隐形”的行政不作为(未经投诉或请求,行政机关即不作为,因此这种不作为不易被发现或留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活跃行政,将发生严重而深远的影响。本报将对此案持续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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