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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的冲突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2:51
尽管婚姻自在的根本权利已被宪法所确认,但制止寡妇再婚或许以再婚为损失遗产承继的条件的现象仍然存在,公开干与生计爱人的婚姻自在。
婚姻自在与遗言自在的抵触的处理
婚姻自在是我国根本的婚姻制度,并且是宪法规则的公民的根本权利。从法令条文自身来看,“婚姻自在”直接由法令明文规则,而所谓“遗言自在”并没有清晰的条文字样。因而,“婚姻自在”具有更高的宪法和法令上的效能。
再从约束性来看,《婚姻法》规则的制止成婚的景象只需第七条的两种(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成婚的疾病。)除此之外,只需契合法定年龄、自己自愿并经成婚登记,都可以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遗言自在尽管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立遗言这种单独民事行为中,除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外,所遭到的相关法令约束更多且更为严厉。如《承继法》解说规则“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由此可见,遗言有必要恪守法令和国家方针,不然相应遗言内容一概无效。
当“婚姻自在”与“遗言自在”发生抵触时,因为遗言人的遗言中,将其妻子是否再婚作为获得遗产的约束性条件,显着侵犯了妻子的婚姻自主权。妻子的婚姻的自主权和法定承继权均应遭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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