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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门窗的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的保证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1:38

【问题】出产门窗的企业在出售门窗时收取经销商必定份额的确保金(押金),用于确保经销商在出售门窗时供给杰出的装置质量,假如经销商遭到投诉,此确保金就不再交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在保修期满后,将交还全额确保金给经销商。请问出产门窗的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确保装置质量的确保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依据《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则:法令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别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运营确保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则:对收取经销商未交还的运营确保金,归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当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交还的运营确保金,不归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因而,企业收取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承当的违约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交还的确保金,则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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