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4:30红河州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施行细则有哪些内容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健全全州公正、一起、规范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树立一起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准则的定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施行办法的告诉》(云政发〔2014〕20号),结合我州实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准则以“全掩盖、保根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根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参与相结合,权力与责任相对应,保证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施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准则方法,个人缴费、团体补助、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法,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付出方法。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红河州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准则掩盖规模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措
第五条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团体补助、政府补助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则交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规范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层次。参保人能够自主挑选其间一个缴费层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主要由参保人自行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证卡。在一个天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挑选一种缴费方法和缴费规范。
第七条团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规范由乡民委员会举行乡民会议确认。鼓舞有条件的社区将团体补助归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规模。鼓舞其他社会经济安排、公益慈悲安排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供给赞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赞助金额之和不超越本办法设定的最高缴费层次规范。
第八条政府补助。国务院及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助。
(一)各级人民政府一起出资树立根底养老金。参保人契合收取养老金条件时,由政府全额付出根底养老金。红河州根底养老金规范为每人每月65元,其间:中央财务每人每月补助55元,省级财务每人每月补助5元,州、县市财务每人每月补助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越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添加1年,州、县市人民政府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根底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规则缴费后,省财务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助。在此根底上,对挑选100元以上层次缴费的参保人,每添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助,但最高补助规范每人每年不超越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务承当50%,州、县市两级财务承当50%。
(三)对重度残疾人,由省财务按200元缴费层次规范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依照200元缴费层次规范,由州、县市财务逐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个人交纳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契合享用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州、县市财务按月付出养老补助,付出规范与月根底养老金规范一起。
(四)参保人在收取待遇期间逝世的,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上述各项州、县市政府应补助的资金由州、县市财务一起承当,归入同级财务预算。州、县市财务承当份额为: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州级不承当,县市级承当100%;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州级承当30%,县级承当70%;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屏边县、金平县州级承当70%,县级承当30%。
参保人当年未准时足额缴费,不能享用当年的财务缴费补助。
州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省的一起布置和全州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添加等状况,当令调整个人缴费层次规范、政府缴费补助规范和根底养老金规范。
各县市可依据本县市财力状况,在州级一起补助规范的根底上,对长缴、多缴参保人员恰当进步缴费补助规范和根底养老金规范,所添加的资金由县市自行承当。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县市级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经办安排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处理参保挂号,为每个参保缴费人员树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依照参保人挑选的缴费层次,从参保人个人根本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证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团体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安排、公益慈悲安排、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赞助,悉数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贮存额依照国家规则计息。
第十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搬迁、需求跨区域搬运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联系的,可在迁入地请求搬运养老保险联系,一次性搬运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则持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核算;现已按规则收取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管户籍是否搬迁,其养老保险联系不搬运,仍在原参保地收取待遇。
第四章待遇享用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根本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底养老金规范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规范为个人账户贮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贮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担任依照原享用待遇规范持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收取国家规则的根本养老保证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端按月收取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金。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准则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办法发布之前未收取国家规则的根本养老保证待遇的,不必缴费,自本办法施行之月起,按月收取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准则施行时,距收取年纪缺乏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准则施行时之间未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并一起享用政府的缴费补助,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越15年。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准则施行时,距收取年纪超越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舞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持续按年交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完成接连缴费的,可从中止缴费的次年持续缴费,其间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核算。
第十三条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收取国家规则的根本养老保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收取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持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规则享用相应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用养老补助。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收取待遇期间逝世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付出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收取待遇的参保人自逝世次月起中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逝世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经办安排处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处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收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经办安排应当准时足额付出养老金。养老金按月施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