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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其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9:48
维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中心问题。而处分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遭到损害的著作权得到救助,是著作权维护的中心。处分和救助的条件,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正确地确定。与其他品种的侵权行为比较,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定截然相反。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维护实践中,也呈现了相似的状况。从开展趋势来看,清楚明了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削减,处于“含糊地带”的侵权事例将会增多。
我国著作权法现在仅仅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罗列,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供给侵权确定的清晰规范。各国著作权法及有关世界公约也无此类规则。与此不同,专利法与商标法都对侵权确定规范有相应的规则。比如,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则了专利权的维护规模。其他国家专利法也规则了相应的专利侵权判别的办法和首要规范或原则。我国专利主管机关还在实践中探究出一套专利侵权判别的办法和原则。比较之下,在著作权维护领域,缺少详细的法令原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剖析,依据民法根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根本规则,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呈现的新问题,讨论著作权侵权确定中的有关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色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则,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差错损害别人的产业和人身,依法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令特别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差错损害别人的著作权,依法应承当法令责任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略著作权的行为归于民事侵权行为的领域。我国著作权法汲取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规则的特色,并学习其他国家的立法常规,选用例举的方式规则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总共详细例举了14种有关的侵权行为。其中有9种是侵略著作权的行为,别的5种是侵略“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跟着科学技术的开展,传达、仿制东西的不断改造,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会花样翻新,为了从更广泛的方面维护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5条设立了一项弹性条款,即“其他侵略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规则的侵权行为的品种,调查实践中发作的著作权侵权案子,咱们以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于物权侵权行为,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色:
1.侵权目标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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