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没有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母代替出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6:42
诉讼离婚案子中,没有判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允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署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离婚案子触及身份联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子的特色。在离婚案子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两边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且调停是离婚案子的必经程序,只要在当事人两边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两边爱情的决裂程度作出正确判别。
因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离婚案子的诉讼署理作出了特别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子,由其法定署理人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则:“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民事活动。不能彻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为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行为能力应以有资质的判定组织的判定结论为据。因而,离婚案子中,在没有判定组织的判定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不能允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署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离婚案子触及身份联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子的特色。在离婚案子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两边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且调停是离婚案子的必经程序,只要在当事人两边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两边爱情的决裂程度作出正确判别。
因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离婚案子的诉讼署理作出了特别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子,由其法定署理人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则:“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民事活动。不能彻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为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行为能力应以有资质的判定组织的判定结论为据。因而,离婚案子中,在没有判定组织的判定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不能允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署理人代其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