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上没签字闹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5:06
露台法院近来审结一原因签定稳妥合同不标准,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中华联合产业稳妥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因回绝赔付,被投保人告上法庭,法院依据该公司在签定稳妥合一起未尽奉告职责这一条,判令稳妥公司赔付14万余元。实习期驾车出车祸引发官司2003年12月13日,露台县街头镇某个别企业职工穆某,向杭州某轿车贸易公司购得一辆丰田轿车,当场付清首期车款和稳妥款,由销售商代为向“中华联合产业稳妥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处理稳妥手续。次日,所购车辆办了稳妥手续。稳妥合同有用期为2003年12月14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13日24时止。但经销商及穆某,均未在稳妥合同上签字捺印。2004年5月16日,穆某的儿子持证(2003年7月15日获得驾驭证),驾驭该车,在上三高速公路上虞段,磕碰中心护栏,形成交通事端,车辆丢失154952元。稳妥公司付出修理费6000元。交警部门于2004年7月17日,对该案作出处理。随后,穆某向稳妥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稳妥公司以“持学习驾驭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为由,于2004年9月15日,向穆某宣布拒赔通知书,供认拒赔数额为141198.26元。所以,穆某将稳妥公司告上法庭。庭审焦点:拒赔理由是否妥当穆某以为,稳妥公司拒赔理由不妥。被告没将保单寄给原告,更未奉告免责条款;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取消了驾驭人获得机动车驾驭证不满一年,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驭机动车的规则。且本案出险时刻,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的2004年5月16日。故被告应当赔付稳妥金额141198.26元(不包括已赔交给修理厂的6000元)。对所承保的车辆发作稳妥事端的现实,稳妥公司无异议,但以为,本次事端,系稳妥车辆驾驭员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时发作,可依稳妥合同,约好不承当赔付职责。因稳妥合同签署之日,为2003年12月13日,其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收效,因而,实习驾驭员驾驭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进的行为,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关于“实习驾驭员禁绝驾驭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则。被告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免责条款,不负奉告职责。原告供认托付经销商代理投保手续,稳妥人免责条款阐明职责的目标,只能是经销商。而经销商对稳妥条款十分了解,对“实习期驾驭员驾车上高速免责”的约好,明显明知,被告毋须像对待初度投保的客户那样,实行彻底奉告职责。且稳妥人是否实行阐明职责,并不影响投保决议。订合一起应阐明免责条款法院审理后以为,在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产收效能。原告及经销商均未在稳妥合同上签字或捺印,被告又无其他有用依据,证明被告已就免责条款,实行清晰阐明职责,所以,该革除职责条款,不发作法律效能。 今天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