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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20:04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当地税务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的布告》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告诉》要求对契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应进行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悉数竣工、完结出售的;
2.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清算:
1.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份额在85%以上,或该份额虽未超越85%,但剩下的可售建筑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
2.获得出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出售结束的;
3.交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但未处理清算手续的;
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期限
契合本布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则的交税人,须在满意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处理清算手续;契合本布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则的交税人,须在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内处理清算手续。
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请求、交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凭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告诉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本钱和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交税人托付税务中介机构审阅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陈述》。
土地增值税逾期清算的处理
《告诉》要求,契合清算条件至今尚未按规则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行进行清算并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逾期不处理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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