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祁某某监护权监督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9:09[关键提醒]
父亲意外逝世,儿子取得巨额补偿款,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儿子产业享有保管权,但祖母忧虑母亲乱用保管权危害孙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要求介入产业的保管,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与限制,法院判定祖母享有监护监督权。
[事例索引]
一审法院: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2006)洪民一初字第0442号
判决日期:2006年6月5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2006)宿中民一终字第0423号
判决日期:2006年8月23日
[案情]
原告:马某某。
被告:祁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系婆媳关系。被告祁某某与原告马某某之子宋某婚生一女名宋波(化名),6岁。2005年12月14日,宋某在句容市岩土公司作业期间因工逝世,该公司共付出补偿款24.5万元。过后,原、被两边对该补偿款的切割达到口头协议,其间12万元归宋波一切。一起,两边还约好,将宋波的12万元以宋波之名存入银行,原告把握宋波的存亏本及户口簿,被告把握存款暗码,两边一起办理,在宋波需求运用该存款时由两边一起参与提取。2005年12月24日,两边到中国建设银行泗洪支行经营部将12万元存入银行,定时5年,并按约好方法保管。这以后,被告祁某某以为宋波改名为由,从原告马某某处将宋波户口簿拿走。2006年2月,被告祁某某持宋波户口簿至存款银行将上述存款挂失。原告马某某得知后,于同年2月28日向本院请求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06)洪诉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该12万元存款。两边交涉未果,原告马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两边对宋波产业达到的保管协议有用,被告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约好,对被监护人的产业形成潜在风险,故要求与被告祁某某一起保管12万元产业。
被告祁某某辩称:被告是宋波的法定监护人,女儿的产业理应由被告担任办理,原告马某某是祖爸爸妈妈,对其产业并无法令上的办理权,原先两边的口头约好违反了法令规则,应属无效合同,被告是在行使合法的监护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被告祁某某系宋波的母亲,应该是宋波法定的监护人。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之一是办理和维护被监护人的产业,所以被告祁某某对宋波的12万元产业有办理和维护的权力与责任。但是,法令在规则监护人享有权力的一起,为了避免监护人乱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还设置了对监护人履行责任的监督制度,赋予其他次序具有监护资历的人员或许单位对监护人的监督权。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祁某某作为监护人享有对被监护人宋波产业的保管权,而原告马某某作为其他具有监护资历的人,享有对监护人祁某某的监督权,两者权力的协同行使,更便于完成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本案原被告两边所达到的对宋波产业的保管协议,正是表现了被告祁某某的监护权与原告马某某的监护监督权的行使,缔结协议的意图是为了执行法令所赋予的权力,实在维护被监护人宋波的12万元产业,而且该口头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故合法有用,当事人应该依照约好享有权力履行责任。因而,原告马某某要求一起保管宋波12万元产业的诉讼请求契合法令规则,应予支撑。被告祁某某建议口头协议无效,无法令依据,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