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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2:24
在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力,合同抗辩权有几种,如不按抗辩权、先实行抗辩权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行使的抗辩权是不一样的,那么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
抗辩权各种合同抗辩权的总称,包含了不安抗辩权等内的一切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是有实行次序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
(一)运营情况严峻恶化;
(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
(三)损失商业诺言;
(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
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问题进行的回答,抗辩权各种合同抗辩权的总称,包含了不安抗辩权等内的一切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是有实行次序的合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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