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8:33
电子合同是买卖两边的一种契约办法,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传达达到的协议。在今日网络信息兴旺的年代,电子合同的建立要件是什么?关于常常网购的人来说特别需求补补这方面的课,看看你的合法权益被侵略没有。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什么叫做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演示法》以及世界各国公布的电子交易法,一起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电子合同能够界定为:电子合同是两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办法达到的建立、改变、停止产业性民事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通过上述界说能够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办法缔结的合同,其首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完结必定的意图,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办法签定的清晰两边权利义务联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建立条件
合同法清晰规则了电子合同建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采用要约、许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第二款规则: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的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的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第二十六条规则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的,许诺抵达的时刻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承受而建立的.依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许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两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明,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合同即告建立.而电子合同的缔结是彻底主动化、两边运用核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主动宣布要约或表明许诺,而许诺一旦收效,合同即告建立,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当法令责任.电子合同的缔结是在不同地址的核算机体系之间完结的,应怎么判别电子合同的许诺是否收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而建立并具有法令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断定电子合同的建立和具有法令效力供给了法定边界。
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办法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第三十三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等办法缔结合同的,能够在合同建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建立.签定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运用核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首要条款也是通过核算机屏幕显现,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办法,因而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办法,证明合同的建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用了较为灵敏的情绪,依照该条款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两边既能够直接运用电子签名;也能够根据实际状况,首要签定运用这种办法的确认书,使合同建立收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管辖权作了详细规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许诺收效的地址为合同建立的地址.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电子合同宣布EC电讯能够在任何不同的地址运用核算机体系宣布,如发送人的经营地、发送人具有核算机的某一地址.假如选用宣布收效准则,将使合同建立的地址具有很大的不确认性.而选用收到收效准则更为适合,由于收到信息的一方地址地址较为简单确认,能够根据传统的断定办法对接纳电文一方的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地和常常居住地进行断定,提出关于缔结合同地址的法定依据.因而,该条款的规则为确认电子合同建立的地址,清晰合同的法令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供给了重要的法令根据。
新合同法清晰了电子合同的法令地位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告诉、有关收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核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现或打印输出文件才干识读,但这仅仅一种抄写,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依据原件.因而,客观地说法令部分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子及电子合同纠纷案子时底子不可能获得作为书面依据的原件.怎么处理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已然现已清晰了电子合同的法令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办法的电子依据归为采用依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晰我国采用电子依据是有法令根底的,只需通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能处理,区分真伪后,电子单证核算机记载也便是电子依据能够作为合法的依据来确定现实、定性处理。
以上便是电子合同建立的要件介绍,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在生活中关于电子合同必定要看清楚,在签署,避免盲目签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费事。假如您咨询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