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继承权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6:02
女儿已出嫁,还在爸爸妈妈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之列?
女儿被收养,不再是生爸爸妈妈的承继人?
父亲已逝世,儿女能够转承继?
最近,笔者在审理一同分家析产胶葛案件时,原、被告及第三人通过庭审调停,自愿就祖遗房产达成了共同定见。但前来旁听开庭的房产所在地的大众却不满足,久久缠绕在法庭表里,不肯离去。他们疑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怎样能回来夺家产?被人家收养的女儿,就不是自己的女儿?儿子死了,怎样承继父亲的遗产?法官怎能如此判案?见此,笔者身为法官,清醒地认识到:靖江市虽地处长三角,经济在腾飞,而大众的法律意识,仍然那么落后;思维,仍旧那么传统、保存;法制建设,负重致远。
【案情】
张大、王女二人生育一子三女,依次为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四于出世后的第三年被别人收养,至今已60余年,成年后与张大爱人坚持亲戚联系,但经济上等方面并不予以搀扶。张二、张三先后出嫁。1967年张一与李女成婚,并生育一子张五、一女张六。张大在靖江市靖乡镇某村有祖遗平房3间,张一、李女婚后与张大、王女一同在此日子。1978年经请求,张大户拆除了原基上的三间平房,翻建了平房3间及小屋2间。1990年李女逝世,1992年张大逝世,1998年王女逝世,2005年张一逝世。该四人均未有遗言。2006年张二申述张五要求切割上述房产;张三、张四请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张六向本院表明不参与诉讼,其应得的遗产比例归并张五。通过调停,张二、张三及张五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切割,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共同调停定见。
【剖析】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分家析产胶葛,涉及到遗产的切割、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养女的承继权及转承继等问题。下面笔者就当地大众所困惑的几个问题,逐个进行解述。
一、女儿是爸爸妈妈的榜首次序承继人
我国《承继法》第10条规则:“遗产按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13条规则:"同一次序承继人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应当相等。对被承继人尽了首要抚养责任或许与被承继人一同日子的被承继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本案中,张一、张二、张三系张大爱人的子女,同为榜首次序承继人,享有相等的承继权;但张二、张三出嫁,张一长时间与张大、王女一同日子,对张大、王女尽了首要奉养责任,在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因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能回来分家产”一说,是旧的封建传统观念,与承继权男女相等、相互搀扶、权利责任相共同的立法精力相违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被收养的女儿对生爸爸妈妈一般不享有承继权
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则“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本案中,张四于出世后的第四年即被别人收养,至今已60余年。故张四与张大爱人已不存在任何权利责任联系,其对张大爱人不享有承继权。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9条规则“被收养人对养爸爸妈妈尽了奉养责任,一起又对生爸爸妈妈抚养较多的,除可依据承继法第10条规则承继养爸爸妈妈的遗产外,还可依承继法第14条的规则分得生爸爸妈妈的恰当的遗产。”本案中,张四成年后与生爸爸妈妈仅坚持亲戚联系,并未承当对张大爱人的抚养责任,故依据上述规则,她与张二、张三虽同为张大爱人所生之女,但不能分得张大爱人的遗产。
三、张一逝世,其子张五享有转承继权
因为本案系争房产系四位被承继人即张大、王女、张一、李女的一同财产,因为承继联系杂乱,应当对房产先切割再承继。因为对建房出资状况,各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推定张大、张一爱人出资相等,系争房产张大、张一爱人参半享有。
女儿被收养,不再是生爸爸妈妈的承继人?
父亲已逝世,儿女能够转承继?
最近,笔者在审理一同分家析产胶葛案件时,原、被告及第三人通过庭审调停,自愿就祖遗房产达成了共同定见。但前来旁听开庭的房产所在地的大众却不满足,久久缠绕在法庭表里,不肯离去。他们疑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怎样能回来夺家产?被人家收养的女儿,就不是自己的女儿?儿子死了,怎样承继父亲的遗产?法官怎能如此判案?见此,笔者身为法官,清醒地认识到:靖江市虽地处长三角,经济在腾飞,而大众的法律意识,仍然那么落后;思维,仍旧那么传统、保存;法制建设,负重致远。
【案情】
张大、王女二人生育一子三女,依次为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四于出世后的第三年被别人收养,至今已60余年,成年后与张大爱人坚持亲戚联系,但经济上等方面并不予以搀扶。张二、张三先后出嫁。1967年张一与李女成婚,并生育一子张五、一女张六。张大在靖江市靖乡镇某村有祖遗平房3间,张一、李女婚后与张大、王女一同在此日子。1978年经请求,张大户拆除了原基上的三间平房,翻建了平房3间及小屋2间。1990年李女逝世,1992年张大逝世,1998年王女逝世,2005年张一逝世。该四人均未有遗言。2006年张二申述张五要求切割上述房产;张三、张四请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张六向本院表明不参与诉讼,其应得的遗产比例归并张五。通过调停,张二、张三及张五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切割,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共同调停定见。
【剖析】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分家析产胶葛,涉及到遗产的切割、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养女的承继权及转承继等问题。下面笔者就当地大众所困惑的几个问题,逐个进行解述。
一、女儿是爸爸妈妈的榜首次序承继人
我国《承继法》第10条规则:“遗产按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13条规则:"同一次序承继人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应当相等。对被承继人尽了首要抚养责任或许与被承继人一同日子的被承继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本案中,张一、张二、张三系张大爱人的子女,同为榜首次序承继人,享有相等的承继权;但张二、张三出嫁,张一长时间与张大、王女一同日子,对张大、王女尽了首要奉养责任,在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因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能回来分家产”一说,是旧的封建传统观念,与承继权男女相等、相互搀扶、权利责任相共同的立法精力相违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被收养的女儿对生爸爸妈妈一般不享有承继权
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则“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本案中,张四于出世后的第四年即被别人收养,至今已60余年。故张四与张大爱人已不存在任何权利责任联系,其对张大爱人不享有承继权。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9条规则“被收养人对养爸爸妈妈尽了奉养责任,一起又对生爸爸妈妈抚养较多的,除可依据承继法第10条规则承继养爸爸妈妈的遗产外,还可依承继法第14条的规则分得生爸爸妈妈的恰当的遗产。”本案中,张四成年后与生爸爸妈妈仅坚持亲戚联系,并未承当对张大爱人的抚养责任,故依据上述规则,她与张二、张三虽同为张大爱人所生之女,但不能分得张大爱人的遗产。
三、张一逝世,其子张五享有转承继权
因为本案系争房产系四位被承继人即张大、王女、张一、李女的一同财产,因为承继联系杂乱,应当对房产先切割再承继。因为对建房出资状况,各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推定张大、张一爱人出资相等,系争房产张大、张一爱人参半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