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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22:22
职工由于承受企业招聘而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约好劳作合同的期限。那么咱们知道我国法令对劳作合同期限有强制性规则吗,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常识,听讼网小编收拾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期望对咱们有协助,欢迎阅览。
法令对劳作合同期限有强制性规则吗
法令未对劳作合同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则,劳资两边协商一致,能够签定恣意期限的劳作合同,可是假如劳作合同中约好试用期,则试用期的约好则应契合法令强制性规则。
依据劳作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也不同,试用期的约好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
《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该条一起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且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合同并不是劳作联络树立的必要条件,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可知,尽管没有劳作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劳作联络树立,两边构成现实劳作联络。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第3款规则了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免除或停止后的保存合同文本2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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