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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手续的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7:47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赞同,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则,经过签定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构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赞同,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赞同,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处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状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要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有必要经整体股东的过半数赞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搬运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明显,关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归于公司挂号事项,也不归于存案事项的规模,因而无需处理存案挂号。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挂号不是质押合同收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收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要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则也相同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收效时刻区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则: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之日起收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别规则。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要,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有必要事前进行充沛的可行性证明,清晰资金用处,制定还款方案,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议;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定后,依照财务从属联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务机关存案;最终,依据省级以上主管财务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存案表》,依照规则到证券挂号结算公司处理国有股质押挂号手续。
从质押的意图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供给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越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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