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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8: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计算数据的告诉
  (川高法民一【2013】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高法民一【2013】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计算数据的告诉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说第二十条规则:“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刻和收入情况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依照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核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均匀工资核算”、第三十五条规则:“本解说所称‘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乡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员工均匀工资’,依照政府计算部分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计算数据确认。‘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争辩完结时的上一计算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说,我院从国家计算局四川查询总队和四川省计算局获得了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计算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底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时参阅:
  1、2012年四川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元
  2、2012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001元
  3、2012年四川乡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  15,050元
  4、2012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 5,367元
  5、2012年全省作业人员均匀工资  35,873元
  6、2012年度分职业乡镇单位作业人员均匀工资 见附表
  因为上一年的计算数据须在4月今后才干获得,因而为了便于审判作业,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计算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计算数据。
  依据四川省计算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子运用,不得别传。各级法院在履行该司法解说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主张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告诉。
  附:四川省2012年度各职业均匀工资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2012年度 计算数据 告诉
  抄: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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