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0:43一、2015年1月1日后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的参保人员,依照《天津市赋闲稳妥条例》第十九条核定赋闲稳妥金收取期限。
《天津市赋闲稳妥条例》第十九条 赋闲人员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依据其赋闲前用人单位和自己累计交纳赋闲稳妥费的时刻核算:
(一)赋闲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二)赋闲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三)赋闲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四)赋闲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赋闲人员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从头工作后再次赋闲的,缴费时刻从头核算,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能够与前次赋闲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兼并核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已参与赋闲稳妥的员工,在实施赋闲稳妥准则前参与工作的年限,及实施赋闲稳妥准则后至实施个人交纳赋闲稳妥费准则前,其所在单位交纳赋闲稳妥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阅,视同交纳赋闲稳妥费的年限。
二、赋闲人员收取赋闲稳妥金期满从头工作再次赋闲的,缴费时刻从头核算。赋闲人员因当期不符合赋闲稳妥金收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刻予以保存,从头工作并参保后,缴费时刻累计核算。赋闲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赋闲稳妥金收取期限予以保存,与再次赋闲后的赋闲稳妥金收取期限兼并核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