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2:30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
经2003年11月3日省政府十届八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于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2003年11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称《法令》)和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具有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具备条件的市州应实施市州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能够实施县(市)统筹,详细统筹层次由市州人民政府确认。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专户,独自列账处理,用于统筹区域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支。
运用储备金应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存案。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县级统筹的,市州能够从所辖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必定份额的费用作为调剂金,用于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发作付出困难时的调剂。调剂金占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的份额不超越5%,详细份额和运用方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市州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等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处理,做到专款专用,禁绝截留和移用。
第六条 以市州为单位树立调剂金的,统筹区域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先运用统筹区域储备金;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市州调剂金进行调剂付出;调剂金仍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建立的医疗保险经办组织,担任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业务。
第八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还应以伤残补贴为基数,持续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员工自己提出,该员工可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一起停止工伤保险联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自己薪酬;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五级伤残为14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十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一起停止工伤保险联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十一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日子护理费付出规范,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据本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每3年调整一次,详细调整计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并报上一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9月30日前发作工伤,已按月收取伤残补助金的,本规则实施后,持续由原途径按月付出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一级伤残为55元,二级伤残为50元,三级伤残为45元,四级伤残为40元,五级伤残为35元,六级伤残为30元,七级伤残为25元,八级伤残为20元,九级伤残为15元,十级伤残为10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付出伤残补助金的,《法令》和本规则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封闭、破产、吊销等状况不能按月付出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付出;用人单位虽能按月付出伤残补助金,但乐意一次性付出的,能够一次性付出,其规范为:1996年该统筹区域员工月均匀薪酬乘以《法令》规则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收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作工伤,已按规则收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从头计发。未按规则收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出。一次性付出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结付出。规范为:工伤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乘以《法令》规则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实施前,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已参与省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依照养老保险方法享用伤残补贴的人员,其伤残补贴的规范不变,持续从养老保险基金中付出。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上述人员中享用日子护理费的,依照《法令》和本规则的规范,仍由养老保险基金付出。
归于本条第一款规则,但已由统筹区域原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的,本规则实施后至工伤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处理退休手续前,持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到达退休年龄并处理退休手续后,依照《法令》的规则履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实施前员工因工致残,在本规则实施后被鉴定为或许经复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到达退休年龄并处理退休手续前,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到达退休年龄并处理退休手续后,依照《法令》的规则履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实施前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由养老保险基金付出相关待遇的人员,在本规则实施后逝世的,其直系亲属依照《法令》规则的规范应享用的丧葬补助金,由养老保险基金依照原规范付出,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付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规则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中止交纳工伤保险费1个月以上,又从头缴费的,须将中止缴费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补齐,其工伤人员从从头缴费的次月起开端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中止缴费期间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则截留或移用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