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法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6:37【公司清算程序】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准则的法令考虑
【内容提要】因为《公司法》未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作出规则,导致债款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确保,影响了公司退出机制的效果,必定程度上危及了商场经济秩序。作者在此学习域外公司法的规则就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准则从四个方面作了详细论述:一、强制清算应由法院安排;二、请求法院强制清算的请求人;三、强制清算的景象;四、关于强制清算的程序。
【关键词】强制清算股东债款人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闭幕后,处置其产业,完结其法令关系,然后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令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则,公司除因兼并或分立而闭幕外,其他原因引起的闭幕,均须通过清算程序。本质意义上,建立清算程序的意图是对公司债款人利益、公司股东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则来看,公司清算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①《公司法》第191条后半部及第192条所规则的清算为强制清算,为两种景象:一是公司自愿闭幕后逾期不建立清算组时,债款人能够请求法院指定人员安排清算组。法院应当受理该请求,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二是《公司法》第192条规则的指令闭幕的景象,即当公司因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而闭幕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简言之,一为法院安排的强制清算,另一为主管机关安排的强制清算。但应当看到,公司法对法院怎么安排清算、是否对清算组监督以及怎么监督,债款人在清算中的位置及效果、主管机关在责令封闭后何时安排清算等等未作出规则,导致审判实践中法院无法安排强制清算,主管机关也未实行安排强制清算的责任,债款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确保,影响了公司退出机制的效果,必定程度上危及了商场经济秩序。笔者在此学习域外公司法的规则就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准则宣布以下观点。
一、强制清算应由法院安排
《公司法》第192条规则的主管机关指令闭幕而由主管机关安排清算准则,该法没有规则主管机关指令闭幕公司何时安排清算,应当说是一立法缺点;从实践来看,也几乎没有一个主管机关去安排清算,能够说该条是公司法一个失利的条款。在实践中,该条又成为许多公司躲避债款的护身符,最引起争议的便是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清晰表明公司挂号机关不担任对被撤消营业执照公司的清算。②因为无人清算,某些歹意的公司借机逃债,或股东私分产业,或仍持续运营,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道缺乏,许多法院以《公司法》第192条为由,驳回债款人对被撤消执照公司的申述。因而,亟需对此类公司的清算作出规则。从实际来看,在公司法未修改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作出司法解释,参照《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则,可由好坏关系人向法院请求指定清算组强制清算。从长远来看,笔者以为,该条宜撤销,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一概由法院安排强制清算。由法院行使对公司强制清算的统辖明显比主管机关安排的清算、公司股东的自行清算更具揭露性与公正性。笔者所建议的强制清算准则类似于我国台湾区域的公司特别清算准则,特别清算准则是法院依职权或好坏关系人请求指令公司开端的一种清算准则。我国香港区域的公司法也把公司强制清算的统辖权划归法院。③由法院安排强制清算的意图有:一是我国现在公司清算准则的缺点之一是清算人行使清算职权时无任何监督机制,债款人无从了解整个清算程序的发展。当时公司清算极不标准,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相应操控,强制清算准则借助于法院干涉对清算活动予以检查,以揭露、通明的程序维护债款人利益。二是有利于买卖安全,公司由法院安排强制清算后,避免了公司仍从事运营活动,然后确保了买卖方的安全,维护了商场经济秩序。三是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闭幕后由法院安排清算,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