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9:22

四川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
川劳社办函[2000]33号
资阳区域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你局《关于转报安岳县劳作局就国有企业破产员工安顿和赋闲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赋闲稳妥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遵循〈赋闲稳妥条例〉有关问题的告诉》(川府发[1999]32号)的有关规则,1998年6月9日四川省劳作厅印发的《关于破产企业员工赋闲稳妥有关问题的告诉》(川劳就[1998]13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有关借支赋闲稳妥基金发放生活费的方针和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破产企业员工自谋职业按规则收取一次性安顿费没有到达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倍的,经当地工作服务机构审阅赞同,可按赋闲稳妥赋闲救济金申领规范,将自己应收取的赋闲救济金发给自己作为扶持,但一次性安顿费加上发放的赋闲救济金之和最多不超越当地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2倍”的规则,已不习惯现行国家、省关于赋闲稳妥基金开支规模的规则,不再履行。
二、赋闲稳妥基金是保证赋闲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工作的专项基金,赋闲稳妥基金的办理和运用,有必要依照国务院《赋闲稳妥条例》和川府发[1999]32号文件规则的项目、规模和规范,不得私行扩展赋闲稳妥基金开支项目、规模和规范。曩昔的文件、方针中有关基金开支项目、规模和规范的规则,凡与国务院《赋闲稳妥条例》和川府发[1999]32号文件不一致的,一概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则履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