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关务公开基本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8:08一、 行政复议规模
(一) 能够向海关请求行政复议的规模
1.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品、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间断或许吊销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许吊销与处理海关手续有关的运营资历,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许撤消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
2. 对海关作出的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拘留、封存、冻住产业及拘留、封存帐簿、单证等办法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品、物品等不服的;
5. 对海关作出的收取确保金、确保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议不服的;
6. 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历证等证书改变、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
7. 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处理决议不服的;
8. 以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
9. 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海关依法颁布资质证、资历证、执业证等证书,请求海关依法批阅、挂号有关事项,或许请求海关处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处理的;
10.请求海关实行法定责任,海关没有依法实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许免交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产业抵缴税款及其他交税行为有贰言(交税争议)的;
12.以为海关的其他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二) 能够在复议时同时提请笼统检查的规模
1.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海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海关总署、各海关的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2. 规章不属笼统检查规模。
二、 行政复议请求
(一) 有权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请求人资历
1. 以为海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2. 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逝世的,其近亲属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能够代为请求行政复议;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的,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请求行政复议。
(二) 有权参与行政复议的第三人资历
同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联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三) 被请求人的确认
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从属海关是被请求人。
(四) 复议机关的确认
1. 对海关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请求行政复议。
2.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
(五) 提出复议请求的方法
请求人向海关请求行政复议,能够书面请求,也能够口头请求。
三、 复议请求人的权力与责任
(一) 复议请求人的权力
1. 请求复议权;
2. 托付权复议请求人、第三人能够托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与复议;
3. 查阅权请求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请求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回绝;
4. 请求逃避权请求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请求人以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理复议案子的,有权请求复议人员逃避;
5. 撤回复议请求权行政复议决议作出前,请求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的,经阐明理由,能够撤回;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停止;